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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尼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卓尼县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者: 卓尼县办公室 最后修改时间:2017-03-01 17:01:00浏览次数:

卓政办发〔201714

 

 

卓尼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卓尼县易地扶贫搬迁项目

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单位,省州驻卓各单位:

《卓尼县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已经201719日县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卓尼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112

 

卓尼县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为规范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管理,依据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资金归集

第一条  县人民政府确定卓尼县柳砚城镇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柳砚公司”)作为我县易地扶贫搬迁项目投融资平台,并由柳砚公司根据本办法,负责全县易地扶贫搬迁专项资金使用及监管工作。

第二条  柳砚公司对易地扶贫搬迁资金实行单独建户、封闭运行、台账管理,单独核算。

第三条  易地扶贫搬迁资金从以下渠道筹措:

1.中央预算内补助。县财政按支出管理规定及时将省财政下拨的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拨给柳砚公司。

2.省、县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资金。

3.地方政府债券。由省财政发行的省级政府债券。

4.专项建设基金。国家发行的专项建设基金。

地方政府债券和专项建设基金根据省发改委下达的投资计划,由柳砚公司向甘肃省易地扶贫搬迁投资有限公司申请。

5.长期低息贷款。按照国家及省里有关标准,由柳砚公司通过甘肃省易地扶贫搬迁投资有限公司向国家开发银行甘肃省分行申请。

6.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等土地出让收入,按现有规定办法办理。

7.贫困户自筹资金。引导农户力所能及自筹建房资金,积极争取有关部门和企业给予帮扶资金,坚决杜绝农户因搬迁返贫。

8.县政府统筹的其他涉农资金。

第二章  资金支付

第四条  全县易地扶贫搬迁资金拨付文件和信息在县直单位间互相抄送、信息共享。

第五条  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由县人民政府统筹用于:

1.建档立卡贫困户和非建档立卡同步搬迁户住房建设补助,建档立卡贫困户建新拆旧奖励等其他补助。

2.建档立卡户分散安置的购房资金补助。

3.安置区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以及土地整治和生态修复等。

4.剩余资金可继续用于对搬迁建档立卡贫困群众的后续产业发展扶持。

第六条  支付建设工程费用实行报账制,施工单位(农户或代理乡镇)根据工程合同书、工程实施进度提出用款申请并附工程发票(或由村、乡镇、发改局盖章的农户自建证明),按程序审批后,拨付资金。

第七条  支付农户自建房工程费用程序:

1.由代理银行(卓尼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统一为安置农户办卡开户。

2.各乡镇作为代理机构按工程进度填报资金拨付审批表(后附农户签字确认花名册),在村级确认后报代理银行、县扶贫办、发改局、审计局、财政局、柳砚公司等部门审批确认。

3.报县政府分管领导签批后支付。

第八条  支付配套基础设施工程费用程序:

施工单位根据工程合同书、工程实施进度提出用款申请并附工程发票,按程序审批后,拨付资金。

第九条  支付城镇化安置房等集中安置费用程序:

1.由代理银行(卓尼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统一为安置农户办卡开户,同时施工方在代理行开立结算账户。

2.施工方按工程进度填报拨付资金审批表(后附农户签字确认花名册),报监理单位、村、乡镇、代理银行、以及县扶贫办、发改局、审计局、财政局、柳砚公司等部门审批确认。

3.报县政府分管领导签批后支付。

4.代理银行(卓尼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先将资金拨付至农户在其开立的账户,然后按照审批额度从农户账户中代扣项目款给施工方。

第十条  资金支付建设工程其他费用标准,依据《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计价格〔19991283号)、《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计价格〔200210号)、《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92914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建设工程其他费用,包括建设工程监理费、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费、项目勘测设计费、招标代理服务费、施工图审查费、环境影响报告编制费、建设项目交易费、土地评估费及其他与项目有关的费用。一次性支付在50万元以内(含50万元)的,拨付程序在符合第七条12款和第八条的前提下由柳砚公司总经理审批签字支付;50万元以上的除以上相关人员签字后,报县政府分管领导签批后支付。       

第十一条  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支付采用受托支付和自主支付两种方式。

第十二条  根据《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预留工程款的5%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工程竣工验收一年后,由工程实施单位(或代理乡镇)出具工程质保合格证明,按合同及规定签批手续拨付工程余款。

第三章  资金偿还

第十三条  地方政府债券、专项建设基金和长期低息贷款按照柳砚公司与县政府签订的《政府购买易地扶贫搬迁服务协议》归集偿还。

第十四条  专项建设基金利息,由基金发行银行确定利息额,甘肃省易地扶贫搬迁投资有限公司向柳砚公司出具《上划利息通知单》,柳砚公司审核确认后支付。

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负责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的偿还责任。偿还资金来源包括: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等土地出让收入,财政扶贫资金、易地扶贫搬迁资金、农村危旧房改造资金、新农村建设资金等县政府可整合的涉农资金,以及公共预算安排其他财政资金。县政府统筹地方可支配财力,支持柳砚公司及时向甘肃省易地扶贫搬迁投资有限公司偿还本息。

第十六条  资金偿还分别按以下办法执行:

1.地方政府债券资金按政府债务管理规定偿还。

2.专项建设基金和长期低息贷款按相关合同(协议)规定。

第四章  资金监管

第十七条  按照“谁申请、谁审核、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资金监管责任。

第十八条  按照“分别监管”原则,明确资金监管责任:

1.县财政局负责公共预算安排资金、地方政府债券、专项建设基金以及贴息资金的监管。

2.县发改局会同县财政局负责中央预算补助资金的监管。

3.县国土局会同县财政局负责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等土地出让收入的监管。

4.根据本办法,卓尼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负责地方政府债券、专项建设基金和长期低息贷款资金的代理监管。

5.县发改局负责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及资金全程运行监管。

第十九条  强化绩效管理,加强审计监督,完善公告公示制度,确保资金安全、有效使用。

第五章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会同县发改局、扶贫办、柳砚公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卓尼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1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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