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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 卓尼县办公室 最后修改时间:2017-06-27 15:08:00浏览次数:

   

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

    在藏区使用藏语言文字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具体实践,是促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根据国务院《关于严格执行党和国家民族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及国家民委《关于做好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管理工作的意见》和《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实施细则》的要求,加强全县范围内社会市面藏汉用文管理,促进藏汉双语并用规范化、标准化,各单位(商户)把公章、文头、信封、牌匾、奖状、证书、布告、标语、交通路标、界碑、街道名称、广告和车辆门徽等必须使用藏汉两种文字,上下排列藏文在上,左右排列藏文在左,藏汉文字字体大小比例不得失调,必须各占一半,藏文字体统一设定为喜马拉雅字体的藏研乌坚,既要凸显民族特色、又要彰显大气美观,任何商铺和个人不得随意更换藏文字体。县藏语委作为藏汉翻译的权威机构和监督机构,各单位(商户)所需翻译文字由县藏语委翻译并审核后方可使用,未经藏语委翻译审核,存在错字、错拼、掉字、漏字、错译和字体及设计不美观的,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罚并限期整改。若限期内不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后果自负。

各单位(商户)要认真参与县藏语委当前开展的“使用规范文字·促进社会和谐”活动,积极推进甘南州全域旅游示范区和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县创建,聚力打造“环境革命升级版”,突出地域文化特色、提升城市文化品位。

地 址:县统办楼11  联系电话:3623827  QQ号:2103688068     

                                      卓尼县人民政府

                                       2017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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