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尼县人民政府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 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20-06-29   作者:卓尼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点击数:  

甘政办发〔2020〕48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甘肃省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5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甘肃省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
改革实施方案

  为更好解决我省“四好农村路”工作中管好、护好的短板问题,加快建立农村公路管理养护长效机制,切实提高农村公路综合服务品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9〕45号)精神及《甘肃省农村公路条例》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四好农村路”重要指示及对甘肃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紧紧围绕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打赢脱贫攻坚战、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统筹城乡发展等决策部署,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加强农村公路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统筹协调,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上下联动、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努力提高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质量和安全管理水平,为广大农民群众脱贫致富奔小康、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更好保障。

  二、基本原则

  ——改革驱动,补齐短板。通过改革,消除制约“四好农村路”高质量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切实解决管好、护好的短板问题,建立农村公路管理养护长效机制。

  ——上下联动,落实责任。通过构建“省市统筹、县级负责、乡村齐抓、社会参与”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责任体系,推动县级政府落实主体责任。

  ——政府主导,多方支持。加大各级财政投入,拓宽投融资渠道,建立财政投入为主、多渠道融资的农村公路资金保障体系。

  ——创新机制,转型发展。分类有序推进养护市场化改革,坚持绿色发展、融合发展,推进农村公路高质量发展。

  三、工作目标

  到2020年底,农村公路列养率达到100%,路长制推行达到100%,爱路护路的乡规民约、村规民约制定率达到100%。

  到2022年,基本建立权责清晰、齐抓共管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机制,形成财政投入职责明确、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格局。农村公路治理能力明显提高,治理体系初步形成。农村公路通行条件和路域环境明显提升,交通保障能力显著增强。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管理机构运行费用和人员支出纳入一般公共财政预算,各市州内农村公路年均养护工程比例不低于5%,中等及以上农村公路占比不低于75%。

  到2035年,全面建成体系完备、运转高效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机制,基本实现城乡公路交通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路况水平和路域环境根本性好转,农村公路治理能力全面提高,治理体系全面完善。

  四、主要任务

  (一)完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

  1.加强省级统筹领导和政策引导。省政府成立农村公路“路长制”领导小组,编制相关部门和市、县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权力和责任清单,将农村公路工作纳入对市、县级政府的绩效管理。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行业指导,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指导示范、试点工作,检查考核全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统筹安排省级补助资金,强化绩效考核,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省级财政部门负责落实省级养护补助资金。省直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相互联动,推动农村公路建管养工作全面提升。(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扶贫办、省邮政管理局、省供销联社)

  2.强化市州承上启下作用和监督管理职能。市州参照成立领导机构,落实省级领导小组的要求,对县级农村公路“路长制”进行指导、监督,负责完善支持政策,加强市县两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和能力建设,支持、督促县级政府履行主体责任,检查考核县级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筹集、分配市级农村公路养护补助资金,并将农村公路养护纳入对县级政府的绩效管理。(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

  3.履行县市区主体责任。县级政府按照“县道县管、乡村道乡村管”的原则,建立健全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乡镇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权力和责任清单,指导监督相关部门和乡镇履职尽责,将农村公路工作纳入对乡镇的考核管理,考核结果与养护补助相挂钩。同时,按照“有路必养、养必到位”的要求,规范设置乡镇农村公路管理所,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管理机构运行经费和人员支出纳入一般公共财政预算,加大履职能力建设和管理养护投入力度。建立县乡村三级路长制,负责相应等级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建立“精干高效、专兼结合、以专为主”的管理体系。开发公益性岗位,鼓励引导农民群众参与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

  4.发挥乡村两级作用和农民群众积极性。乡镇负责乡道的养护管理工作,指导村委会做好村道和自然村组道路的管理养护。村委会要按照“农民自愿、民主决策”的原则,成立村道、自然村组道路的管理养护组织,采取一事一议、以工代赈等方式组织开展管理养护工作。乡、村两级要加强宣传引导,将爱路护路的要求纳入乡规民约、村规民约。鼓励推行个人或家庭分段承包养护、集中养护、企地共养等模式;鼓励采用以奖代补等方式,推广将日常养护与应急抢通捆绑实施并交由农民承包;鼓励设置护路员等公益性岗位,为贫困户提供就业机会;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社会力量自主筹资筹劳,参与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

  (二)强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保障。

  5.落实成品油税费改革资金。为确保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农村公路整体路网服务水平稳步提升,省级下达的成品油税费改革新增收入替代原公路养路费部分(包括成品油税费改革转移支付的“替代性返还+增长性补助”)用于普通公路养护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80%,且不得用于公路新建。2022年起,使用成品油税费改革转移支付的管理机构运行经费和人员等其他支出纳入一般公共财政预算,不再从成品油税费改革转移支付中列支。继续执行省级财政对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的补助政策,补助方式由原来的按里程定额补助(“7351补助标准”)转变为按比例补助,确保用于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的资金(省级补助资金与切块到市县部分之和)占成品油税费改革新增收入替代原公路养路费部分的比例不低于15%,实际高于上述比例的不再降低。(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

  6.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农村公路养护属于地方财政事权,资金原则上由地方通过自有财力安排,对县级落实支出责任存在的收支缺口,省、市可根据不同时期发展目标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省级在均衡性转移支付中将进一步考虑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因素,加大对重点贫困地区支持力度。管好用好农村公路升级改造、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建设和危桥改造等项目配套的中央车购税资金。各级政府要确保财政支出责任落实到位,将相关税收返还用于农村公路养护。日常养护资金按照通车总里程筹措,县道每公里1万元,乡道每公里0.5万元,村道每公里0.3万元,省、市、县按照1∶1∶8比例承担。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做好养护资金统筹安排工作,切实发挥补助资金激励作用。(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

  7.强化养护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各级公共财政用于农村公路养护的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各级财政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资金使用监管,严禁农村公路建设采用施工方带资的建设—移交(BT)模式,严禁以“建养一体化”名义新增隐性债务,公共资金使用情况要按有关规定对社会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各级审计部门要定期对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审计厅)

  8.创新农村公路发展投融资机制。市、县、乡三级政府要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和激励作用,采取资金补助、先养后补、以奖代补、无偿提供料场等多种方式支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将农村公路发展纳入地方政府一般债券重点支持范围。鼓励地方政府将农村公路建设和一定时期的养护进行捆绑招标,将农村公路与产业、园区、乡村旅游等经营性项目实行一体化开发,运营收益用于农村公路养护管理。鼓励保险资金通过购买地方政府一般债券方式合法合规参与农村公路发展,大力推行农村公路灾毁保险制度。(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

  (三)构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长效机制。

  9.加快推进农村公路养护市场化改革。将人民群众满意度和受益程度、养护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率作为衡量标准,分类有序推进农村公路养护市场化改革,逐步建立政府与市场合理分工的养护生产组织模式。引导符合市场属性的事业单位转制为现代企业,鼓励将干线公路建设养护与农村公路捆绑招标,支持养护企业跨区域参与市场竞争。鼓励通过签订长期养护合同、招投标约定等方式,引导专业养护企业加大投入,形成以市场供给为主、政府采购为辅的养护设备配置体系,提高养护专业化和机械化水平。(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

  10.加强安全和信用管理。公路安全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市、县政府要组织公安、应急等职能部门参与农村公路竣(交)工验收。已建成但未配套安全设施的农村公路要逐步完善。进一步加强农村公路养护市场监管,着力构建以质量为核心的信用评价机制,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并将信用记录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向社会公开,营造诚实守信的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市场环境。(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

  11.强化法规政策和执法队伍建设。按照《甘肃省农村公路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探索通过民事赔偿保护路产路权。坚持经济实用、绿色环保理念,因地制宜开展旅游风景道建设,结合人居环境整治行动、路域环境治理,全面开展“美丽公路”创建工作,提高农村公路养护技术。结合全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完善路政管理指导体系。各县合理建设治超站(点),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合理完善和配备执法装备。发挥乡镇公路管理所职责,建立县有路政员、乡有监管员、村有护路员的路产路权保护队伍。(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州、县市区政府要提高思想认识,把加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深入分析本地农村公路发展实际,因地制宜研究制定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具体实施细则,细化工作举措,明确责任主体,严格考核问责,确保改革任务落到实处。

  (二)靠实工作责任。省级交通运输和财政部门要协同联动,督促市县管好、用好转移支付资金。地方各级政府要切实落实主体责任,有序推进实施方案落地见效。各级政府要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工作纳入政府绩效、乡村振兴、“四好农村路”高质量发展等考核范畴,建立考核结果与补助资金挂钩机制,确保改革取得实效。

  (三)发挥示范引领。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等部门要结合建设交通强国要求,做好“四好农村路”示范工作申报,推动市、县开展创建工作,总结推广试点单位好经验、好做法,及时将全年工作分析和总结上报省政府和交通运输部、财政部。

  (四)注重宣传引导。发挥传统媒体和新媒体作用,加强政策解读,明确村级公益设施管护责任,提高广大农民群众爱路护路意识。宣传改革先进典型,充分调动广大群众参与、监督改革工作的积极性。同时,畅通意见表达渠道,积极回应各方合理关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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