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置: 首页  >  招商引资  >  投资环境  >  正文

卓尼县促进生态产业园区招商引资

发布者: 卓尼县办公室 最后修改时间:2021-03-03 10:39:46浏览次数:

 

                                                  卓尼县促进生态产业园区招商引资

优惠政策(暂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甘政发〔2017〕90号)精神,进一步扩大开放,营造优良的营商环境,提高招商引资竞争力,鼓励外来投资者在卓尼县生态农牧业循环经济产业园区和卓尼县生态经济产业园区投资建设一批省政府重点支持和发展的节能环保产业、清洁生产产业、清洁能源产业、循环农业、中医中药产业、文化旅游产业、通道物流产业、军民融合产业、数据信息产业、先进制造产业等十大类绿色生态产业,切实加大招商引资力度,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如下优惠政策。

一、适用范围

(一)本优惠政策适用于权限范围内新投资的符合国家政策的招商引资项目(不含房地产项目)。

(二)为鼓励引导企业入驻产业园,产业园外投资企业一律不享受本优惠政策。

二、用地保障

(一)产业园招商引资入驻企业优先安排用地计划。属于投资高新技术、基础设施建设、农畜产品开发、山野珍品开发、水产养殖加工、中藏药材开发、仓储物流基地、清洁能源开发利用、旅游资源开发利用等,以及高创汇、高税收的项目,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均按照法定标准的下限执行。

(二)产业园招商引资入驻企业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水产养殖生产的,按规定办理手续后,可以租用集体用地。

(三)产业园招商引资入驻企业项目土地出让按招拍挂的方式进行出让供地,土地出让价款竞拍后一次性缴清。土地挂拍价格按照每亩8万元计算,超出部分在企业挂拍缴纳地价后由政府以补贴形式返还给企业。

(四)产业园入驻项目,由政府负责完成“四通一平”(水、电、路、通讯和场地平整)前期工程,达到企业开工建设条件。

三、税收政策

(一)产业园招商引资入驻企业在合同约定期限内竣工投产的,自项目建成投产运营之日起,形成的税金依法征收后,地方留成部分由县级财政前3年全额用于扶持企业发展,后2年减半扶持。

(二)招商引资企业已在我县投资项目并竣工投产,再次投资新项目入驻产业园的,原投产的项目税收减半扶持政策追加1年。企业通过以商招商引进外资企业投资我县项目的,可在引进项目落地之日起1年内享受税务部门依法征收后,地方留成部分的1半用于扶持企业发展。

四、收费政策

(一)产业园招商引资入驻企业在办理各类前期手续证照时应予以优先办理,各类证照办理时只收取工本费。

(二)产业园招商引资入驻企业在我县落地后工程建设的水、电、暖、通信等入网、接口相关费用按照工程造价和人工工费成本价收取。

(三)凡是产业园招商引资入驻企业,在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性收费时,按国家和省州有关规定的下限或最低标准征收,免收县级一切行政性收费。

五、金融政策

(一)以下提出的金融政策支持和贷款资金需完全用于产业园入驻项目建设、运营和发展。

(二)建立投资项目融资需求资源库,政府定期组织开展银企对接活动,帮助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相关贷款。

(三)金融机构对进驻产业园的企业加大金融信贷支持,降低信贷门槛,积极帮助产业园进驻企业解决项目融资困难问题。

(四)入驻产业园的项目,在企业符合贷款条件时,金融机构优先办理贷款,贷款利率在政策允许范围内给予下调。

六、政策扶持

(一)对入驻产业园的外来投资项目,供电、供水、通讯等公用事业单位在接到企业安装申请后,必须优先受理安排施工。

(二)产业园招商引资入驻企业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县政府积极为企业争取上级的政策扶持。

(三)鼓励现有生产加工类企业扩大再生产并搬迁进驻产业园,凡是搬迁进驻产业园的项目均可享受本办法各项优惠政策。

(四)对世界500强、中国500强、民营500强、行业领军企业、上市公司、国家驰名商标企业、省州龙头企业来我县投资进驻产业园的或投资金额(以实际固定资产投资为准)在亿元以上的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给予更大优惠。

七、人才引入

(一)外来招商引资企业主管人员或企业引进的技术人才,如本人在户籍转移、子女入学等方面提出申请的,公安、教育等有关单位要提供方便。如需在本地购置房屋的,外来人才在户籍迁入卓尼县后,住建部门可按照本地人员标准出售安置棚户区改造房或廉租房。同时可依照本地居民标准享受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相关惠民政策。

(二)外来招商引资企业聘用本地高校毕业生就业的,经政府审查符合用人政策的,对进入企业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工资待遇采用政府补贴+企业发薪的双向模式,为招商引资企业降低人力资源成本。

八、服务保障

(一)对外来招商引资投资建设项目的审批,投资建设方须按要求提供审核所需的图文资料,由县级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实行“一厅式”办公受理,“一条龙”服务办结。

(二)适用优惠政策的招商引资项目,实行县级领导联系、部门跟踪管理、专人专项服务的工作机制。每个重点项目明确一名县级领导、一套服务班子,协调关系,跟踪进度,帮助解决具体问题。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帮助办理公司登记注册、立项审批、规划建设等相关手续,并负责组织对投资建设项目的监督、验收以及政策兑现。

(三)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有明显带动作用的项目、能明显推动产业转型的重大项目、符合颁布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项目、增加较多就业岗位的项目,可以实行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特事特办的政策。

九、附则

(一)本政策如与国家、省上和州上相关政策规定相抵触,或遇国家、省、州相关政策调整,按照国家、省、州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对不落实相关政策措施、未严格履行承诺而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严肃问责。

(三)入驻产业园的招商引资企业需与县政府签订招商引资《合同》,并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各项条款,在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限内落地建设后方可享受本优惠政策。

(四)本政策由县投资与合作交流局负责解释。

(五)本政策有效期限为5年,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