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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小融疫情防控宣传教育之二: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法律法规解读

时间:2021-10-31   作者:卓尼县卫生健康局 点击数: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和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省委、州委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部署和州人大常委会党组的安排,充分发挥制度功效和人大职能作用,彰显主动担当作为,推动依法科学防控疫情,用法治力量和法律武器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州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对疫情防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了梳理解读,引导人民群众正确理解法律法规条文,明晰疫情防控的法定依据、法定措施、公民法定权利、法定义务、妨碍疫情防控行为的法律责任,增强群众自我防病意识和社会信心,通过法律宣传解读,助推全州疫情防控工作,同心协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六、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有什么义务?
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有关人员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七、不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的,可以强制执行吗?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在突发事件中需要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的病人、疑似病人和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构采取医学措施时应当予以配合;拒绝配合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协助强制执行。
八、发现患者或者疑似患者的,有什么义务?
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三十九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都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九、对医疗机构采取的隔离等医学措施,有什么义务?
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在突发事件中需要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的病人、疑似病人和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构采取医学措施时应当予以配合。
十、对政府发布的活动限制措施,有什么义务?
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为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有关政府在必要时,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相应的紧急措施,如限制、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食品以及相关物品,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等,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十一、遇到有关部门征用财物,有什么义务?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二条、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为应对突发事件,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可能会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如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等,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十二、野生动物保护有哪些类别?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条、第二十八条规定,野生动物主要分为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地方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种群。国家对野生动物实行分类分级保护。
十三、对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在禁止捕猎、食用方面有哪些规定?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第十五条、第三十条规定:
(一)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二)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三)禁止以野生动物收容救护为名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四)禁止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
(五)禁止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十四、《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何种情形?
国务院颁布的《条例》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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