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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曝光价格违法典型案例(第二批)

时间:2021-11-04   作者:卓尼县卫生健康局 点击数:  
在我省部分地区发生新冠肺炎疫情以来,甘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省、州关于疫情防控各项工作安排部署,严格落实并迅速开展市场监管工作。重点查办了一批哄抬价格、未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案件,保障了我州防疫物资和重要民生商品市场价格稳定。现公开曝光第二批价格违法典型案例。



01


案例一


2021年10月25日,甘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合作市新合蔬果杂粮批零总汇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销售的蔬菜未进行明码标价,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销售商品未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甘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02


案例二


2021年10月26日,甘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合作市潘玉儿蔬菜门市部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销售的蔬菜未进行明码标价,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销售商品未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甘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03


案例三


2021年10月31日,甘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合作市秦宝宏蔬菜水果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销售的蔬菜未按规定明码标价,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销售商品未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甘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04


案例四


2021年10月31日,甘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合作市生发蔬菜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销售的蔬菜未按规定明码标价,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销售商品未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甘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拟作出2000元的行政处罚。


05


案例五


2021年10月28日,卓尼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甘南佛慈百信大药房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卓尼广场店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所销售的医用外科口罩在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情况下进行销售。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卓尼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立即改正价格违法行为,并处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06


案例六


2021年10月28日,卓尼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卓尼县好药师益民堂大药房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所销售的一次性医用口罩和医用外科口罩在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情况下进行销售。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卓尼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立即改正价格违法行为,并处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07


案例七


2021年10月31日,卓尼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卓尼县为民药店进行了检查,经查,当事人在销售部分医疗器械时有抬高价格的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卓尼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立即改正价格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140元,并处罚款2280元的行政处罚。


08


案例八


2021年10月28日,卓尼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甘南金翔大药房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卓尼廊桥店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所销售的医用外科口罩在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情况下进行销售。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卓尼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立即改正价格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470元;并处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09


案例九


2021年10月30日,卓尼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甘南金翔大药房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卓尼泰康店进行了检查,经查,当事人在销售部分医疗器械时有未落实明码标价、抬高价格的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未落实明码标价、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卓尼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立即改正价格违法行为,并处以以下行政处罚:

1.关于对当事人哄抬物价的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224元,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的行政处罚,共计896元。

2.关于对当事人未落实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224元,并处以3000元的行政处罚,共计322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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