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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尼县国家电子商务进农牧村综合示范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时间:2019-12-02   作者:卓尼县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 点击数:  

 

第一条为了规范卓尼县电子商务进农牧村综合示范项目建设专项资金的管理,充分发挥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甘肃省2018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甘商务电商发[2018]315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电子商务进农牧村综合示范项目专项资金是指由财政部、商务部、国家扶贫办安排的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总投资2000万元,地方配套资金200万元(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三条项目资金由县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牵头,与县扶贫办、县财政局共同管理。

第四条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遵循的原则:

1.专款专用原则。中央专项资金只支持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规定的建设内容,实行定向使用,按程序、按进度及时拨付。

2.公开规范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专项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定期向社会公示,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3.市场主体原则。坚持市场运作,企业投入为主,专项补助为辅。加强对社会资金的引导,扩大政策受惠面,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4.扶强扶优原则。专项资金优先扶持特色农产品品牌网销企业(含农业专业合作社),鼓励和引导全县电子商务行业规范经营,诚实守信,做大做强。

5.高效科学原则。专项资金使用必须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为基本导向,增强资金使用的绩效观念,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根据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有关要求,中央、省级财政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我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建设内容。主要包括:

1.县域电电商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2.县域三级服务体系运营;

3.人才培训体系建设;

4.县乡村三级物流体系建设;

5.农畜特产品品牌宣传推广建设;

6.农产品电子商务品牌培育、供应链及质量追溯体系建设。

7.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征地拆迁、车辆购置(物流车除外)开支。

8.中央和省级财政其他资金已支持过的项目,原则上不重复支持。

第六条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制。按照“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的要求,县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要严把项目质量和进度,防止触碰项目资金红线。

1.项目计划。专项资金使用计划需要明确资金具体用途、投资补贴标准、项目建设内容,资金用款计划、实施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效益等内容,并作为资金监管、绩效评价和年度考核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2.项目实施。专项资金使用必须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3.项目验收。对完成的项目内容,由县财政局、县扶贫办和县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进行联合验收,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总结和绩效评价。总结评价的内容包括:项目基本情况、项目质量、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绩效评价等。

第七条专项资金申报、审核和资金拨付程序。专项资金进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要求,使用方向严格控制在资金支持范围内,对不符合项目支持方向和上级督导不允许支出的项目,一律不予拨款,对已拨出的进行追回。报账人负责收集整理报账资料、提出报账申请等,并对报账资料的真实性负责。项目资金严格按合同约定进行拨付。

第八条拨付程序:

1.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的实施企业向县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提交专项资金拨款申请表及有关拨款资料(见附件),经县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审核无误后报县财政局、县扶贫办审核,经三方审核同意后,由县财政局拨付;

2.项目建设完成后,申请审计部门委托专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

第九条县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县财政局、县扶贫办应认真做好项目申报和资金拨付、监管工作,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专项资金安全有效。

第十条项目承办单位(企业)收到财政补助资金后,应严格执行项目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会计、财政法规及现行财务制度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向县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县财政局报告项目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一条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行绩效考核评价制度,以“国家第五批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绩效考核评价”为标准,绩效考核评价结果以适当形式公布,并接受国家、省、州的评估和验收。

第十二条县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县财政局负责建立健全项目档案,对项目评审、建设、验收、补助等各环节的档案材料进行整理和归档,做到资料详实、手续齐备、程序合规。第十三条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对违反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的,全额追回已拨付的款项,并取消该单位(企业)三年内申报电子商务扶持方面资金的资格。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县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有效期满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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