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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综合管理办法

时间:2021-01-04   作者:卓尼县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决策部署,围绕落实《甘肃省促进中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引导我省中小企业走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新颖化的“专精特新”发展道路,进一步规范甘肃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认定管理,实施科学综合评价,结合我省中小企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企业规模符合国家《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工业中小企业、信息传输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结合我省中小企业发展实际,后续将逐步扩大行业领域范围。

第二章 申报认定

第三条 申报条件

(一)基础指标(必须同时具备)

1.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连续经营3年(含)以上。

2.企业经营状况良好,财务制度健全,属于国家和省上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技术领域)。

3.申报年度上2年年销售收入均在2000万元以上,年主营业务收入均在1000万元(含)以上,年主营业务收入或净利润的平均增速不低于10%;企业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

4.企业申报年度上2年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重超过2%;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5%。

5.企业现代化经营管理水平较高,采用先进的企业管理方式,取得相关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6.企业节能、环保和安全生产等符合相关法律规章规定,银行信用、纳税信用和社会信用良好,依法规范缴纳各项社会保险。

(二)专项指标(至少具备一条)

1.专业化

1)企业坚持专业化发展战略,专注核心业务,具有较高专业化生产和协作配套的能力,是产业链中某个环节的强者,能为大企业、大项目提供关键零部件、元器件和配套产品,以及专业生产的成套产品。

2)企业从事特定细分市场时间达到3年及以上,其主营业务收入占本企业营业收入的70%以上,主导产品在细分市场占有率较高且享有较高知名度,主导产品销售收入占本企业销售收入的50%以上。

3)企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和科技成果,获得与主导产品(技术)相关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或软件著作权等3项以上;拥有与主导产品(技术)相应的专利技术(有效期内的授权、转让或独占许可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技术、软件著作权)或独特、独有的工艺、技术、配方的专有技术5项以上;近2年来经过专门机构认定且达到省级以上先进技术水平或科技成果3项以上。

2.精细化

1)企业采用先进适用技术或工艺,有完整的精细化管理方案,精细高效的管理制度和流程较为完备,开展精细化生产、管理和服务,企业生产装备采用自动化和半自动化,先进控制技术应用普及率较高,以美誉度高、性价比好、品质精良的产品在细分市场中占据优势。企业主持(参与)制(修)订国家行业标准等。

2)企业信息化应用水平较高,ERP(企业资源计划)、SCM(供应链管理系统)、CRM(客户关系管理)等企业信息系统应用较为成熟。

3)企业具备良好的科技成果转化能力。企业设立研发机构,具备完成技术创新任务所必备的技术开发仪器设备条件或环境(设立技术研究院、企业技术中心、企业工程中心、院士专家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等)。

3.特色化

1)企业利用特色资源,弘扬传统技艺和地域文化,采用独特工艺、技术、配方或原料,研制生产具有地方或企业特色的产品,突出商标、品牌、地域等特色优势,具备拥有区别于其它同类产品的独立属性。拥有省级及以上名牌产品、驰名商标1项以上。

2)企业采用独特的工艺、技术、配方或特殊原料进行研制生产,企业的生产技术、工艺专业性强、专业特点明显。企业获得国家授权的发明1项以上(含)或实用新型专利技术3项以上(含)。

3)企业实施系统化品牌培育战略并取得良好绩效,拥有自主品牌,产品质量和美誉度优于同类产品,获得省级及以上(含)名牌品牌或质量奖1项以上。企业产品生产执行标准达到国际或国内先进水平,或是产品通过发达国家和地区的产品认证(国际标准协会行业认证)。企业已建立规范化的顾客满意度评测机制或产品追溯体系。

4.新颖化

1)企业开展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培育新的增长点,形成新的竞争优势,以新取胜。

2)为近两年内研发且批量投入生产的新产品,比相关传统产品具有更高的技术含量、更大的附加值和更广泛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企业获得1项以上(含)省级及以上新产品、新技术或首家研制开发的成套、单机装备及关键部件产品。

3)企业自主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能力强,企业至少获得1项以下称号:两化融合示范企业、两化融合贯标试点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知识产权优势培育工程企业。

(三)在全国有一定影响力的高新技术企业,产品独特为我省独有的,认定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不得申报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1.提供虚假信息的;

2.近2年发生过生产安全、质量和环境污染事故,受到处罚的;

3.不符合国家和省级产业政策导向的;

4.近2年有偷税漏税、失信惩戒和不良信用记录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五条  申报认定程序

1.省工信厅根据年度工作安排,印发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申报工作通知,提出相关工作要求。

2.市州工信局、兰州新区经发局组织实施本地区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申报推荐工作。

3.企业向所在县(区)工信部门提出申请,填报《甘肃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申请表》(见附件),并按照申报条件要求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县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认定条件和标准,对企业申报材料以及生产经营情况进行初审,并将初审合格的企业向市州工信局、兰州新区经发局推荐。

4.市州工信局、兰州新区经发局根据本办法和申报工作通知要求,组织专家对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拟定推荐名单并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企业,市州工信局、兰州新区经发局向省工信厅推荐。

5.省工信厅组织专家对市州工信局、兰州新区经发局上报的企业申报的材料进行评审。在专家初审的基础上,根据本办法和年度申报工作要求拟定认定意见并公示。

6.公示有异议的,由省工信厅责成相关地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进行调查,一经查实取消申报资格。对公示无异议的企业,省工信厅予以认定为甘肃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第六条  按照“属地管理、自愿申报、逐级推荐”的原则,每年组织开展一次甘肃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申报和认定工作。

第三章 复核

第七条  甘肃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实行动态管理,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当年,企业须按照申报条件和程序申请复核。有效期满未复核的企业,取消其甘肃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称号。

第八条  甘肃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在有效期内发现为虚假申报或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一经查实,予以撤销;3年内不再受理其申报 “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第四章 评价及结果运用

第九条  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制定评价指标体系和方案,定期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发展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并予以公布。

第十条  对认定的甘肃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已获奖励且有效期满通过复核的企业不再给予重复奖励。

第十一条  对甘肃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优先推荐申报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和甘肃省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支持。

第十二条  优先推荐有融资需求的甘肃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争取金融机构、基金投资等支持,积极鼓励金融、担保、投资等机构提供专项服务。

第十三条  在甘肃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中,择优评选推荐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

第十四条  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网络和各级服务机构,对甘肃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作为重点,在技术创新、市场开拓、品牌建设、管理提升、融资服务等方面优先提供适需有效的针对式服务。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甘肃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甘工信发〔2017〕350号)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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