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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下达卓尼县2022年新型经营主体奖补项目资金及实施方案〉的公示

时间:2022-10-08   作者:卓尼县农业农村局 点击数:  

卓尼县农业农村局


关于对〈下达卓尼县2022年新型经营主体奖补项目资金及实施方案〉的公示

根据《中共卓尼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县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下达<卓尼县2022年第一批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调整计划>的通知》(卓农领办字〔2022〕23号)精神,分解下达我局农民合作社州县级示范社奖补项目资金272万元。为确保项目尽快落地实施,发挥资金效益,特制定了《卓尼县2022年新型经营主体奖补项目资金及实施方案》。现对《卓尼县农业农村局关于下达卓尼县2022年新型经营主体奖补项目资金及实施方案》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如对该方案有异议的,请在公示期内向县农业农村局反映。

公示时间:2022年10月8日--10月14日止

受理电话:0941—5927519

附件:卓尼县农业农村局关于下达卓尼县2022年新型经营主体奖补项目资金及实施方案的通知

卓尼县农业农村局

2022年10月8日

附件:

卓尼县2022年新型经营主体奖补

项目资金及实施方案

根据《中共卓尼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县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下达〈卓尼县2022年第一批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调整计划〉的通知》(卓农领办字〔2022〕23号)精神,下达卓尼县2022年新型经营主体奖补项目资金272万元,拟对第五批州级示范社及第三批县级示范社进行奖补。为确保资金尽快落地实施,发挥项目资金效益,请各乡镇按照批准的项目规模和内容加快组织实施,注重项目成效、加强产业带动、劳务协作等方面作用,按时完成下达的重点任务。任何单位、个人都不得滞留、挤占和挪用资金或擅自调整项目计划。现将卓尼县2022年新型经营主体奖补项目资金下达你们,并将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奖补范围及资金用途

(一)奖补范围。经州合作社发展联席会议领导小组评审认定的第五批州级示范社及经县合作社发展联席会议领导小组评审认定的第三批县级示范社进行奖补。对近三年连续享受财政扶持或奖补(即2020年-2022年)项目个数累计达3个以上(含3个)或近三年累计享受财政扶持或奖补资金达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企业及法人征信不良、土地使用不符合有关要求、其他联席部门或单位反馈的不良问题的示范社不纳入此次奖补范围,具体奖补对象依据最终核定结果为准。

(二)资金用途。奖补资金重点用于建设标准化种养基地、优质品种引进、申报“三品一标”、修建冷藏设施、购置加工设备、突出农畜产品初加工、产品包装、仓储物流设施建设运营、市场营销或设施设备改扩建、新建等关键环节,进一步提升自身管理能力、市场竞争能力和服务带动能力,引进新品种和推广新技术、社员培训交流等能力建设支出。不得用于偿还债务、发放人员工资补贴等与生产经营不直接相关的支出。

二、奖补方式及标准

(一)奖补方式。资金通过先建后补、以奖代补方式进行奖补。根据项目实施进度采取财政集中支付方式,分批拨付给项目承接主体。按照项目前期资料审核报备后支付项目承建单位项目资金的50%,完成验收后支付50%的原则进行资金支付。

(二)奖补标准。州级示范社每个奖补8万元、县级示范社每个奖补6万元。

三、建设标准

各乡镇要结合2020年、2021年省级农民合作社质量提升整县推进试点工作,把标准化、规范化、示范社建设作为培育壮大农民合作社的重要抓手,按照“五有”原则创建合作社,扩大促农带动范围,利用好此次机遇。一是对扶持的合作社要进一步提质增效,提升财务管理和民主管理水平,切实发挥示范带动作用。二是对享受扶持的合作社要按省、州级示范社标准创建,健全制度、实行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提升财务管理水平。三是发挥促农带动作用,奖补的合作社新增带动农牧户不少于20户,通过劳务带动的年累计务工不得少于90个工作日,对项目实施中吸纳带动的农牧户要在项目实施方案中记载备案作为绩效考核的依据。四是财政直接奖补形成的财产要平均量化到每一位成员并向全体成员公示,形成的资产不得少于项目补助资金总额的80%。在农民专业合作社解散、破产清算时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按照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印发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解散、破产清算时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处置暂行办法》执行。

四、实施程序

(一)实施方案制定。资金下达后,各乡镇指导项目承建单位按照“一社一方案”要求,充分发挥合作社辅导员作用,逐一确定建设内容,紧扣规范提升中按照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制定建设方案,经乡镇审核后于10月25日前统一报备县农业农村局。

(二)项目实施。各乡镇督促项目承建单位按照“一社一方案”内容,认真组织实施,项目执行期为30天(即2022年10月25日-11月25日)。

(三)总结验收。11月28日前完成项目承建单位自验工作;11月30日前完成乡镇级验收工作并形成验收报告,以正式文件上报县农业农村局并申请县级验收;12月5日前县农业农村局会同相关部门完成县级验收,并形成验收报告,报县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县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相关要求

(一)强化主体责任。要强化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监管主体责任,按照“公开、公平、公正”“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健全制度、明确责任、落实措施,确保项目实施及资金监管工作的责任化、制度化、绩效化。

(二)加强产业发展。在项目实施时,要统筹考虑,引导项目单位,利用地理资源优势,做大做强特色产业发展。特别支持“一村一品”发展。

(三)加快实施进度。要切实加快项目执行和资金支付进度,及时拨付项目资金。项目承建单位要规范财务建设,严格执行相关财会制度要求,对享受财政资金扶持的合作社要农经部门(县农经站)出具财务规范证明,同“一社一方案”一并报备到农业农村局。

(四)严格资金管理。要严格按照《甘肃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甘肃省扶贫项目资金公告公示实施细则》的要求,加强资金的管理和公告公示,落实好项目主体责任和资金监管责任,加大项目资金的跟踪监查和总结验收工作力度,确保项目和资金安全运行,切实发挥衔接资金效益。对发现挤占、挪用、虚报冒领等违纪违规行为的,将依照国家及省上相关法律、法规、制度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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