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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尼县农牧村土地纠纷调解仲裁委员会调节仲裁工作制度

时间:2020-12-31   作者:卓尼县农业农村局 点击数:  

卓尼县农牧村土地纠纷调解仲裁委员会调节仲裁工作制度

一、仲裁委员会会议制度

仲裁委员会每月定期召开各成员例会,研究、讨论存在问题及解决办法,对案情复杂、影响较大的案件,提交仲裁委员会全体会议研究讨论。

二、仲裁监督员制度

聘请在有威望的农牧村代表为仲裁监督员,开庭审理案件时邀请仲裁监督员参加,仲裁决定书形成前充分征求仲裁监督员的意见。仲裁监督员有义务协助仲裁庭做好纠纷的调解工作,缓解个别当事人抵触情绪,保证仲裁工作依法有序,仲裁决定顺利执行;也可聘请司法工作人员、社会知名人士做兼职仲裁监督人员,监督仲裁庭公平、公正、公开审理案件,提高土地纠纷仲裁的权威性和社会影响力。

三、仲裁回避制度

仲裁员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或与本案有厉害关系,或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仲裁员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仲裁委员会主任担任仲裁员时,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员会集体决定。

四、仲裁代理制度

当事人有要求、或者是不能到庭的可以申请代理,由当事人委托,并授权委托事项,分为一般授权和特别授权。

五、案件合议制度

1、建立机制

2、实行裁前告知

3、建立内部公开评议

六、仲裁回访制度

回访制度即定期回访仲裁案件、听取当事人和乡镇农经人员意见,改进办案工作质量。

七、仲裁员培训制度

农牧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每年都要组织对仲裁员和乡镇调解员的教育培训,原则上每年不少于40个小时,重点学习《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对一些疑难问题开展讨论,加深理解。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培训的内容,方式和阶段安排。

八、档案文书管理制度

对受理的纠纷案件按调解、裁决分类保存,一案一档,专人管理,对每一个案件的申诉书、答辩书、应诉书、裁决书(调解书)及有关证据要装订成册,方便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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