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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南州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办法

时间:2022-09-13   作者:卓尼县应急管理局 点击数:  

甘南州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社会监督,鼓励群众举报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非法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8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安监总财【2018】19号)、《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举报处理规定》(应急【2020】69 号)、《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9号)、和甘肃省应急管理厅、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甘应急协调【2012】60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州实际, 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甘南州行政区域所有行业领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

第三条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开展举报奖励工作,应当遵循“合法举报、适当奖励、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受理、谁奖励"的原则。

第四条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应急部门)举报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

鼓励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积极举报身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

第五条应急部门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机制,通过在单位内部有关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电话、电子邮箱、微信、微博等联系方式,受理本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举报事项,对查证属实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自我纠正整改,同时可以对举报人给予相应奖励。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受理、不处理生产安全事故隐患、非法违法行为等安全生产举报事项的,举报人可以按照属地原则从所在县级应急部门开始逐级进行举报。本级应急部门无法受理或者未及时处理的,举报人可以向上一级应急部门直至省应急管理厅举报。

第七条举报人可以通过12350举报投诉热线或者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电话、网络、传真、信函、来人等方式,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举报人在举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时,应当详细说明重大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情形、被举报单位名称、相关证据和举报人姓名及有效联系方式。对于匿名举报的,相关部门可以进行情况核查。

第八条根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范标准,本实施办法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本实施办法所称的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的认定,按照现行《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等有关标准执行。

第九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重点包括以下情形和行为:

(一)未取得安全生产相关许可证件,或者安全生产有关许可证件已经超出规定的有效期限或许可范围,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二)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未按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三)生产经营单位违抗停产整顿、停止作业、关闭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执法命令,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四)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或者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发生伤亡事故后逃匿的。

(五)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金属冶炼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或者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未依法取 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而上岗作业的。

(六)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 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或者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的 。

(七)未按规定对危险物品进行管理或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八)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等中介机构,未按相关标准、规范、准则开展相应中介服务,出具不符合实际情况的虚假结论报告和其他违法违规、弄虚作假行为的。

(九)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和未进行评估、监控的。

(十)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生产经营单位不按规范要求设置除尘系统;或者未制定粉尘清扫制度,现场作业积尘未及时规范清理的。

(十一)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危险场所动火作业、高处作业、有限空间作业等危险作业,没有执行有关危险作业管理制度和标准规定的。

(十二)存在有限空间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未对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进行辨识及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的;或者未落实作业审批制度,擅自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的。

(十三)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的场所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检测报警装置,爆炸危险场所未按国家标准安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

(十四)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在用化工装置未经正规设计且未进行安全设计诊断的。

(十五)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未按国家标准分区分类储存危险化学品,超量、超品种储存危险化学品,相互禁配物质混放混存的。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第十条举报人举报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 属于生产经营单位和应急管理部门没有发现,或者虽然发现但未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经核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现金奖励。下列情况不适用于本实施办法的奖励:

(一)已受理或正在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案件线索的举报。

(二)司法机关正在办理或已结案的涉法涉诉事项。

(三)有关监管部门依据法律规定正在处理过程中的事项。

(四)具有安全生产管理、监管、监察职责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

(五)举报人是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特定责任和义务的人员。

(六)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发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或非法违法行为未向本单位进行反映,直接向应急部门进行举报。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奖励的其它事项。

第十一条 举报事故的核查,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规定的分级核查执行。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的举报,按以下规定核查:

(一)各县市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受理本辖区内的举报事项。

(二)州应急管理部门可以直接核查处理辖区内的举报事项。

(三)上级部门交办的,应当按照上级部门要求进行核查并上报核查结果。

(四)交由下级部门核查的,交办部门应当跟踪督导,承办部门应对核查结果负责。

(五)举报事项不属于本单位受理范围的,接到举报的应急部门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举报,或者将举报材料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并采取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未受理或者未及时处理的举报,举报人可以逐级向上级应急部门举报。

(六)受理举报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核查处理举报事项,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核查处理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 过30日,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举报接受后,属于本级核查范围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立即开展举报核查工作;属于上级或者下级部门核查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具有核查权限 的部门进行核查。核查工作原则上应当在30日内完成,形成核查报告。

上级部门可以直接核查下级部门职责范围的举报案件;也可以将本级职责范围内的举报案件指定下级部门核查,下级部门指定核查结束后应当向上级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对实名举报工矿商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对其他行业领域的举报,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举报, 或者将举报材料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并采取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

第十三条 举报事项应当客观真实,举报人对其提供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其他个人或组织。对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或者进行不正当竞争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参与举报处理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押、销毁;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姓名、 住址、电话、有关案情及接受奖励等情况,违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现场调查核实情况时,不得出示举报材料原件或复印件, 暴露举报人的身份。宣传报道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不得公开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对匿名的举报书信及材料,不得鉴定笔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不得对举报人实施打击报复行为。

第十五条 对举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非法违法行为,经核查属实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实名举报人给予现金或转账方式奖励:

(一)对举报瞒报、谎报事故的,按照最终确认的事故等级和查实举报的瞒报谎报死亡人数给予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其中: 一般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3万元 计算;较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4万元计算;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5万元计算;特别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6万元计算。

(二)对举报重大事故隐患、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5%计算,最低奖励300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行政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 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执行。

(三)举报事项不属于本条(一)、(二)项规定范围, 且按行政处罚一般程序实施经济处罚的,给予举报人3000元奖励。

(四)其它举报事项,根据事故隐患风险等级和潜在后果, 给予举报人500元至2000元奖励。

(五)举报人对其所在单位进行举报经查实的,视情在前四款项奖励基础上,再增加15%的奖励。

第十六条 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对最先实名举报人给予一次性现金奖励。

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由实名举报的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金。

第十七条举报奖励的审核和实施

(一)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的处罚原则上由州和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执行,举报奖励按照行政处罚收入缴库级次由相应的应急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实施。

(二)对国务院、省政府安排的集中整治活动和专项行动期间举报的非法违法生产案件,查证属实后实行特别奖励,由受理核查的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一次性奖励举报 人1万元至3万元。

(三)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及非法违法行为的举报,经核查属实的,实行一事一奖励,举报事项经核查属实后,由经办人员提出奖励建议,经应急、财政部门审核后,经应急管理部门 研究,形成奖励资金发放意见,20日内办理奖励手续。

(四)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在30日内凭举报人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无法通知举报人的,受理举报的部门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告。能够说明不能在规定时限内领取奖金理由的,经奖励决定机关同意,限一次性延长30日。逾期未领取奖金者,视为放弃领奖权利。

(五)举报奖励实施完毕后,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整理档案资料,入柜保存按照有关保密档案资料管理有关规定,整理所有与举报奖励相关的档案资料,统一编号,分类存放。

第十八条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资金由各级财政部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州级每年预算20万元,县市级15万元,通过现有资金渠道安排,年内超支部分由本级财政追加安排。未使用部分,按照有关财经制度执行,并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举报奖励资金申报和发放的管理,建立健全责任制度,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和规定。

第十九条 各县市辖区的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工作按本实施办法执行,不再制定相关办法,各县市依照本办法加强和规范奖励资金的申报和发放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州应急管理局和州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卓尼县举报热线:0941-3622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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