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行为名称 |
行政相对人(单位/个人) |
行政相对人证件类型 |
行政相对人(单位/个人)编码 |
违法事实 |
案件来源 |
处罚依据 |
处罚程序 |
处罚立案时间 |
处罚文书号 |
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种类 |
处罚结果 |
结案情况-结案日期 |
填报部门 |
1 |
对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行为的行政处罚 |
卓尼县卓艺美业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
92623022MA74NHCNXL |
销售过期烫染化妆品 |
在行政检查中发现 |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八条 |
一般程序 |
2020-05-08 |
卓市监处字(2020)12号 |
2020-06-02 |
罚款 |
没收过期化妆品6盒 |
2020-06-12 |
卓尼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 |
对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行为的行政处罚 |
卓尼县格桑花韩艺美发造型店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
92623022MA7467E12J |
销售过期烫染化妆品 |
在行政检查中发现 |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八条 |
一般程序 |
2020-05-12 |
卓市监处字(2020)13号 |
2020-06-29 |
罚款 |
1、没收过期化妆品54盒;2、罚款1110元上缴国库 |
2020-07-10 |
卓尼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3 |
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行政处罚 |
卓尼县鑫鑫瓜果蔬菜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
92623022MA74XFXN29 |
未按规定建立进货查验制度 |
有关部门移送 |
《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
一般程序 |
2020-06-10 |
卓市监处字(2020)16号 |
2020-06-28 |
罚款 |
罚款1500元,上缴国库 |
2020-06-28 |
卓尼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4 |
对违反明码标价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
卓尼县康民大药房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
91623022MA72P0EX7X |
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及明码标价制度 |
有关部门移送 |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 |
一般程序 |
2020-07-03 |
卓市处字(2020)17号 |
2020-09-08 |
罚款 |
共计罚款:9657.5元,上缴国库 |
2020-09-08 |
卓尼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5 |
对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经复查其产品仍然不合格行为的行政处罚 |
卓尼县宏大彩钢店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
92623022MA73BAJR1Q |
销售的聚苯乙烯夹芯板不符合国家标准 |
机构检测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 |
一般程序 |
2020-01-02 |
卓市处字(2020)09号 |
2020-05-20 |
罚款 |
1、没收违法所得100元;2、处以货值金2.5倍罚款:1500元,以上两项共计1600元,上缴国库 |
2020-05-20 |
卓尼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6 |
对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经复查其产品仍然不合格行为的行政处罚 |
卓尼县万利彩钢厂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
92623022MA72J0GM77 |
卓尼县万利彩钢厂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金属聚苯乙烯夹芯板 |
机构检测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 |
一般程序 |
2019-12-28 |
卓市处字(2020)10号 |
2020-05-19 |
罚款 |
处以货值金额等额罚款:6011.2元 |
2020-05-19 |
卓尼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7 |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等产品行为的行政处罚 |
卓尼县富居建材部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
92623022MA72Q2XN7Y |
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冷热水用聚丙烯管材行为案 |
在行政检查中发现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 |
一般程序 |
2020-03-31 |
卓市监处字[2020]04号 |
2020-03-30 |
罚款 |
1.没收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贝诗特牌冷热水用聚丙烯管材16根;2.没收违法所得28元人民币;3.罚款160元人民币;以上罚没款共计188元人民币,上缴国库。 |
2020-03-31 |
卓尼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8 |
对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行为的行政处罚 |
卓尼县靓丽化妆品店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
92623022MA72NPT85H |
销售过期化妆品行为案 |
在行政检查中发现 |
当事人经营的卓尼县卓艺美业销售过期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三条第五项:“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之规定。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八条:“对违反本条例其他有关规定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进;情节严重的,对生产企业,可以责令该企业停产或者吊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对经营单位,可以责令其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2到3倍的罚款”之规定,对卓尼县格桑花韩艺美发造型店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过期烫发化妆品26瓶;2.处以货值金额二倍罚款:1778.36元人民币,上缴国库。(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到甘肃银行卓尼县支行缴纳罚款 |
一般程序 |
2020-04-23 |
卓市监处字[2020]11号 |
2020-06-24 |
罚款 |
1.没收过期烫发化妆品26瓶;2.处以货值金额二倍罚款:1778.36元人民币,上缴国库。 |
2020-06-25 |
卓尼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9 |
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进行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不合格行为的行政处罚 |
卓尼县启萌文体超市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
92623022MA7300J540 |
陈彩兰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学生书包行为案 |
在行政检查中发现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对卓尼县启萌文体超市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旺利达牌学生书包4个;2.没收违法所得124元人民币;3.罚款192元人民币;以上罚没款共计316元人民币,上缴国库。 |
一般程序 |
2020-03-31 |
卓市监处字[2020]05号 |
2020-03-29 |
罚款 |
1.没收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旺利达牌学生书包4个;2.没收违法所得124元人民币;3.罚款192元人民币;以上罚没款共计316元人民币,上缴国库。 |
2020-03-31 |
卓尼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0 |
市场经营者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的处罚 |
卓尼县桥南百货铺 |
居民身份证 |
623XXXXXXXXXXXXXXX |
段珠子涉嫌销售假冒伪劣一次性使用口罩案 |
在行政检查中发现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之规定;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对卓尼县桥南百货部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1.责令退货,退还消费者支付的货款300元人民币;2.没收一次性使用口罩280个;3.罚款600元人民币,上缴国库。 |
一般程序 |
2020-02-03 |
卓市监处字[2020]03号 |
2020-02-02 |
罚款 |
对卓尼县桥南百货部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1.责令退货,退还消费者支付的货款300元人民币;2.没收一次性使用口罩280个;3.罚款600元人民币,上缴国库。 |
2020-03-05 |
卓尼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