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09-18 作者: 点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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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来卓尼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服务民生、护航消费”为宗旨,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守护消费”铁拳行动。坚持以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优化民生领域营商环境为重点,聚焦消费领域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危害性突出的问题,着力查处了一批违法案件,现将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一:卓尼县某卫生院使用过期医疗器械案 卓尼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开展药品、医疗器械专项检查时,发现卓尼县某卫生院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经查,该卫生院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综合采用自由裁量情形,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过期医用棉签18袋; 2.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卓尼县某医院销售劣药案 卓尼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开展药品、医疗器械专项检查,发现卓尼县某医院销售劣药。经查,当事人销售劣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综合采用自由裁量情形,决定处罚如下: 1.警告; 2.没收劣药60盒零3支; 3.罚款10000元。 案例三:卓尼县某卫生院使用过期医疗器械案 卓尼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开展药品、医疗器械专项检查时,发现卓尼县某卫生院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经查,该卫生院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综合采用自由裁量情形,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芙蓉体温计(医用)2支; 2.罚款10000元。 案例四:XXX人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案 2025年6月3日,我局接到卓尼县公安局移送案件通知书(卓公(治)移字〔2025〕10001号),根据移送案件相关材料,经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辨认/鉴定,当事人XXX销售的“五粮液”白酒防伪特征不相符,属假冒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综合采用自由裁量情形。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假冒“五粮液”白酒5瓶; 2.罚款7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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