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时间:2025-11-28 作者: 点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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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来卓尼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服务民生、护航消费”为宗旨,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守护消费”铁拳行动。坚持以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优化民生领域营商环境为重点,聚焦消费领域人民群众反应强烈、社会危害性突出的问题,着力查处了一批违法案件,现将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一:卓尼县某店销售失效商品案 卓尼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12315诉转案信息,执法人员在 进一步检查中发现卓尼县某店销售失效商品事实存在。当事人销售失效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综合采用自由裁量情形,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失效油漆的违法行为; 2.没收违法销售的失效油漆47箱; 3.没收违法所得240元; 4.罚款5952.5元。 案例二:卓尼县某外卖平台未公示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信息案 卓尼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监管股根据州局食品经营科通报的卓尼县某网络销售店违法行为,依法对卓尼县某网络销售店外卖平台未公示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经营许可证信息的情况进行核查。通过查看该店办公场所笔记本电脑安装的“快跑者同城平台端”V5.0.2系统,发现20家餐饮店在入网外卖平台后,该网络销售店仍然未公示入网餐饮服务者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信息。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九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要求进行信息公示和更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综合采用自由裁量情形,决定从轻处罚如下: 1.罚款5000元。 案例三:卓尼县某公司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案 卓尼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开展食品专项检查时,发现卓尼县某公司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经查,发现该公司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的行为事实存在。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综合采用自由裁量情形,决定处罚如下: 1.罚款61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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