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时间:2026-04-17 作者: 点击数: |
|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我局前期对卓尼县杨富琳养殖家庭牧场连续两年未报送年度报告、通过登记住所无法联系、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违法行为,依法发布拟吊销公告。 公告期内,该企业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视为放弃相关权利。经核查,该企业长期停业未经营,拒不履行年报公示义务,已不具备正常经营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我局决定对卓尼县杨富琳养殖家庭牧场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应当依法组织清算,自吊销之日起停止经营活动,并办理注销登记;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按照相关规定列入失信名单,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卓尼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4月17日 |
| 【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