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尼县人民政府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年报

政府依申请公开

卓尼县县级脱贫攻坚项目库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时间:2020-12-28   作者:卓尼县扶贫办 点击数: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打好精准脱贫攻坚战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强化脱贫攻坚基础工作,加强扶贫项目论证和储备,促进脱贫攻坚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的精细化和规范化管理,着力解决资金闲置和损失浪费的问题,提高扶贫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扶贫办印发的《关于完善县级脱贫攻坚项目库建设的指导意见》《甘肃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和《甘肃省县级脱贫攻坚项目库建设管理细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脱贫攻坚的一系列决策部署,按照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建立完善与贫困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和资金项目审批权限下放相适应的项目管理制度,贫困县编制和建立脱贫攻坚项目库,保证资金使用精准安全高效,实现贫困人口稳定脱贫。

    第三条 项目库建设范围 14个县直部门、15个乡镇和97个行政村。

第四条 建库原则

1.坚持聚焦精准。脱贫攻坚项目库建设要符合相关规划要求,聚焦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脱贫和贫困县摘帽需求,聚焦“两不愁、三保障”脱贫标准,把产业扶贫作为重点,提高脱贫质量,与脱贫攻坚无关的项目不得列入脱贫攻坚项目库。

2.坚持群众参与。积极推广群众民主议事决策机制,发挥贫困群众的主体地位和作用,引导其参与入库扶贫项目选择、批准后实施、竣工后管理,提高参与度,增强获得感。

3.坚持公开透明。严格项目入库程序,项目入库前要逐级公示,经批准并建设竣工后的项目要在实施地公告,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实行扶贫项目阳光化管理。

第五条  规范项目入库流程县直行业部门要按照“村申报、乡审核、县审定”的项目库建设程序,参照“县级脱贫攻坚项目库建设流程图”所明确的具体工作节点,建立好年度脱贫攻坚项目库,并进行动态调整。

(一)村申报。村两委和驻村工作队在认真分析本村致贫原因、资源禀赋、资金保障和脱贫需求的基础上,结合“一户一策”工作,组织召开村两委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广泛征求意见,提出立项意见,确定村级申报项目,并在村内予以公示后上报。

(二)乡审核。乡镇要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必要性以及建设内容、资金概算、预期效益、贫困群众参与情况和带贫机制等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在乡镇公示后报县级项目主管部门。

(三)县审定。县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对乡镇报送项目的科学性、合规性、可行性进行论证,县级扶贫部门结合脱贫攻坚规划及资金计划,汇总后合理确定项目库储备规模。县级脱贫攻坚领导小组负责本县脱贫攻坚项目库的审定,经公示无异议,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项目库并予以公告。公示公告时间不少于10天。

第六条 规范入库项目内容列入县级脱贫攻坚项目库的项目,项目类别、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补助标准、投资估算、项目绩效目标、项目主管(责任)单位、项目实施单位等项目要素应当齐备。入库项目应当在按项目类别(产业培育、就业扶贫、住房安全保障、教育扶贫、健康扶贫、易地扶贫搬迁、生态扶贫、贫困村整体提升、其它项目)进行分类的前提下,以乡镇为单位进行单列,项目建设内容应当细化到村,到户到人项目应当明确所扶持产业贫困户数、贫困人口数。

第七条 项目更新 纳入脱贫攻坚项目库的项目要根据贫困人口需求、政策调整变化、脱贫攻坚进度等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做到成熟一批、入库一批、有进有出、定期更新,每半年更新一次。对列入项目库两年以上,尚未纳入计划或无法实施的项目,清理出库。

第八条  项目库业务指导扶贫办建立项目库建设联合指导机制,每年对行业部门脱贫攻坚项目库开展两次“一对一”“面对面”业务指导培训。

第九条 项目资金来源 列入县级脱贫攻坚项目库的项目资金来源是中央省市县各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虽未纳入统筹整合但用于脱贫攻坚的行业部门资金、社会帮扶资金等,各类资金要遵照相应的资金管理办法安排相应类别的项目。

第十条 项目提取。各行业部门实施的扶贫项目应结合年度脱贫攻坚任务,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从县级脱贫攻坚项目库中提取项目,制定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计划或涉农资金整合方案,提交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审定。未进入县级脱贫攻坚项目库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安排使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第十一条  项目库建设责任分工县级负责承担项目库建设的主体责任,县级脱贫攻坚领导小组要发挥协调作用,明确部门分工,强化项目主管部门责任,加强科学论证,切实提高项目库建设质量。村两委、第一书记和驻村工作队负责做好群众动员工作,在项目库建设和监管中发挥积极作用,防止腐败现象发生。

第十二条  项目库信息化管理 县直行业部门项目库要及时录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县直行业部门要及时采集项目实施情况、项目竣工后扶贫效果和跟踪情况等信息。

  第十三条 责任追究制度要严格按照《甘肃省县级脱贫攻坚项目库建设管理细则》来编制项目库,对虚报、编造、重复上报项目部门,除将上报入库的项目取消外,视情节追究领导责任。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县扶贫办负责解释。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