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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尼县财政专项扶贫项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时间:2020-12-28   作者:卓尼县扶贫办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指导意见》严格按照“两不愁、三保障”要求,切实做到用好管好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依据《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7〕8号)甘肃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财农2017〕41号)规定及有关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政策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细则所称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指中央、省、财政补助和县级财政一般性公共预算安排的资金及东西协作扶贫资金、财政存量安排资金、地方债务安排资金、社会帮扶和捐赠等资金用于脱贫攻坚方面的支出。包括扶贫发展、“两州一市”、以工代赈、少数民族发展、国有贫困林场扶贫、易地扶贫搬迁后期扶持等投向“三农”生产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坚持资金使用精准,在精准识别贫困人口的基础上,把资金使用与建档立卡结果相衔接,与脱贫成效相挂钩,切实使资金惠及贫困人口。坚持产业助推乡村振兴战略,改善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提升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提高农业供给质量,进一步拓宽贫困户增收渠道。

第四条 细则适用于分配、管理和使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 资金使用与拨付

第五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投向贫困村和非贫困村的贫困人口,也可用于贫困人口较多、贫困程度较深的非贫困村,要结合年度脱贫任务和巩固脱贫成效的基础上合理安排资金重点投向。

第六条 各乡镇、县直有关部门应按照国家和省、、县扶贫开发政策要求,结合当地扶贫开发工作实际,围绕培育和壮大贫困地区特色优势产业、改善小型公益性生产生活设施条件、增强贫困人口自我发展能力和抵御风险能力等方面,因地制宜确定扶贫资金使用范围,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一)围绕培育和壮大特色优势产业,支持扶贫对象发展种植业、养殖业、民族手工业、光伏产业、乡村旅游业和电子商务业等。

)围绕增强贫困人口自我发展能力,对贫困家庭劳动力接受职业教育、参加实用技术和技能培训给予补助。

)围绕改善农村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支持修建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包括小型公益性生产设施、小型农村饮水安全配套设施、村组道路等。

(四)围绕增强贫困人口抵御风险能力,对贫困家庭购买农业保险缴纳的保费给予补贴等。

(五)围绕帮助农村扶贫对象缓解生产性资金短缺,支持使用甘肃脱贫攻坚投资基金或申请政策性扶贫贷款,给予扶贫贷款贴息。

(六)围绕帮助农村扶贫对象解决上不起学的问题,对“雨露计划”中农村贫困家庭子女初中、高中毕业后接受中高等职业教育,对家庭给予扶贫助学补助。其他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社保等社会事业支出原则上不再从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安排。

(七)围绕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产业结构调整为主线,结合“一乡一业、一村一品”主导产业构建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体系,以延长产业链、提升价值链、完善利益链目标的投融方式,坚持强龙头、创品牌、带农户的工作路径,通过保底分红、股份合作、利润返还、资产收益、就业务工等多种形式,让农民合理分享收益收入。

(八)围绕农牧村住房安全的问题对全县农牧村鉴定出的D级和C级危房改造建设给予补助

)围绕洮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天然草场等生态保护实施的公益性补助。

)围绕编制、审核扶贫项目规划,实施和管理财政扶贫资金和项目而发生的项目管理费。

按照中央和省有关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规定,统筹整合安排使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第七条 根据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工作需要,从分配到县的中央和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分别据实列支不超过1%的项目管理费,专项用于扶贫规划设计编制、项目管理、检查验收、成果宣传、档案管理、项目公告公示、绩效评价(考评)、项目决算审计等方面的经费开支,不足部分由县级资金安排解决。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含项目管理费)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三)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四)弥补企业亏损;

(五)修建楼堂馆所及贫困农场、林场棚户改造以外的职工住宅;

(六)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七)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九)其他与脱贫攻坚无关的支出。

 围绕提高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效益,积极创新资金使用方式,在建立与建档立卡贫困户利益联结机制的基础上,探索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资产收益扶贫、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有偿使用、先建后补等机制,撬动金融资本、社会资金参与脱贫攻坚。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拨付实行专项调拨、专户管理、专账核算、封闭运行。财政部门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扶贫资金到县后,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项目主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计划方案报备工作,财政部门收到项目主管部门用款申请时,5个工作日内支付到账。

第十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实行报账制管理,资金安排到项目、支出核算到项目、监督管理到项目。

第十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报账制,是指使用或承担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简称“扶贫项目”)建设的实施单位,根据项目立项批复或实施方案批复、实施合同书或协议书、项目施工进度等,提出用款计划并附有效报账凭据,按规定程序申请、拨付资金的管理制度。

第十 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实施单位要加快项目的实施进度,强化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所列项目在年度内必须完成建设内容,资金全部形成支出。

第十 扶贫项目涉及的货物、服务和工程,属于政府采购范畴的,应当按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执行(先建后补的项目除外)。

第十五条  扶贫项目管理的主体责任人是主管扶贫资金的县直行业部门,要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扶贫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资金使用报账制。凡具备条件的项目要严格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类项目必须委托专业监理单位进行全程监理。

第十六条  扶贫资金项目实行县级档案和台账管理。县直项目主管部门对所有扶贫项目,从项目论证立项到工程竣工验收等各个环节的文件资料(包括项目规划及实施方案文件、计划批文、项目承包合同或责任书、项目负责人、项目工程建设图纸、工程图片资料、招投标文件、资金拨付、项目预决算、项目总结、监理报告、审计结论、县级验收等),要严格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收集、整理、归档。

 

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十七条  扶贫项目实施工作由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共同负责,项目主管部门一般为县直行业部门,项目实施单位一般为乡镇和项目中标单位。

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单位要依据项目计划或整合方案,在项目主管单位的组织和指导下实施项目。基础设施项目,由中标单位具体实施;产业直接补助到户的项目,由乡镇具体实施;资金补助到户到人的项目,将资金直接汇入贫困户“一折统”账户。

第十九条  项目调整。项目计划确定后不得随意调整。出现项目终止或无法实施确需调整的,报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或原立项审批部门审定同意,并报省州两级项目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项目招标采购。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中符合政府采购范围的,必须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达到当地政府采购目录规定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按相关规定实行公开招投标;对达不到公开招标数额的项目,可采取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等方式。

第二十一条  公告公示。县级必须要将项目计划在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告公示,乡镇必须在政务公开栏进行公示;村委会必须在项目实施村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实施单位、建设内容、建设地点、投资规模及财政扶持资金数额、完成时间、责任人等。集中实施和重点扶贫的项目设立永久性标识牌,标明扶贫项目名称、实施地点、建设时间、项目负责人、实施单位、建设内容、完成投资、覆盖农户和扶贫效益等。公示时间不少于10天,广泛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具体公告公示要求按照《甘肃省扶贫项目资金公告公示实施细则》执行。

 

第四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二条  项目自验。项目竣工后,项目实施单位对所实施项目开展自验,项目自验结束后,向项目主管单位提交项目验收申请,同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资金使用、项目实施结果、检查验收结果、绩效目标实现情况、监督举报电话等。

第二十三条  第三方审计。项目主管部门收到项目实施单位提交的项目验收申请后,要聘请第三方审计机构开展项目审计,由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扶贫项目审计报告。

第二十四条  项目主管部门验收。已通过审计的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牵头成立项目验收小组,会同县级财政、扶贫、发改局、农业农村局、水务局、交通局、住建局等相关行业部门开展项目验收工作,出具项目验收报告。

资金管理与监督

二十五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的相关部门根据以下职责分工履行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职责。

(一)县扶贫办、县发改局、县民宗局、县自然资源局、等部门分别商县财政局拟定专项扶贫资金分配方案,报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审定。县财政局根据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审定的分配方案拨付资金。

(二)县财政局负责预算安排和资金拨付,并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

(三)扶贫、发改、民宗、自然资源等部门负责资金和项目具体使用管理、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工作,按照权责对等原则落实监管责任。

二十六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应接受各级审计机构、纪检监察机关等的监督检查。各监管机构应创新监管方式,探索建立协同监管机制,建立信息共享和成果互认机制,提高监管效率。

财政、扶贫、发改、民宗、自然资源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审计、纪委监委、检察机关做好扶贫资金和项目的审计、检查等工作。

二十七 全面推行公开公示制度。资金主管部门要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政策文件、管理办法等信息按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开,并将年度资金分配结果在政府门户网站公开,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项目实施单位要通过公示栏、项目牌等方式,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投入使用情况进行事前和事后公示公告。

二十八 各级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金分配方案的制定和复核过程中,违反规定分配资金,或者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分配资金,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附则

二十九 纳入县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可执行县制定并报省备案的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

三十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国家和省、市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十一 本细则由县财政局、县扶贫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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