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05-22 作者: 点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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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卓尼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州环[ 卓] 罚[2025]1号 卓尼县医疗卫生财务核算支付中心 :
社会信用代码(公民身份号码):12623022XXXXXXXXXX 地址:卓尼县柳林镇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陈*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5年5月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 下环境违法行为: 卫生医疗机构未及时将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单位处置 以上事实,有 1、2025年5月6日《甘南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5年5月7日《甘南州生态环境局现场调查(询问)》笔录; 3、2025年5月6日现场照片 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5月1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州环卓罚告(2025)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无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大写) 人民币伍仟元整 元; 2. / 。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后至我局办理甘肃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按照通知书内缴款识别码或二维码于十五日内缴清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 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甘南州人民政府或者甘肃省生态环境厅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年5月21日 (甘南州生态环境局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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