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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时间:2023-04-28   作者: 点击数:  

甘南州生态环境局卓尼分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环不罚字〔202301

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 临潭县赤金土石方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身份证号码): ****3021MA74N4N659

地址: 卓尼县喀尔钦镇相俄村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李居福

2023 4 21 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 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堆未覆盖 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之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 之规定,可对你(单位)作出 1、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2、拟处五万元(50000)罚款 的行政处罚。以上事实有 现场询问笔录、勘查笔录、照片 等证据为凭。

鉴于你(单位)积极配合调查,主动 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依据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 之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决定: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达到不予处罚条件,不予处罚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卓尼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受理中心地址:卓尼县政府统办楼四楼),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甘南州生态环境局卓尼分局

20234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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