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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州环(卓)不罚〔2025〕1号

时间:2025-07-16   作者: 点击数:  

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卓尼分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环(卓)不罚〔2025〕 1

 

当事人名称/姓名: 卓尼县洮泽水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号码: 91623022XXXXXXXXX

地址/住址: 卓尼县农牧大厦7楼

我局于 2025 7  5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现场照片,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调查询问笔录等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       的规定。

   依据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七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甘肃省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违法并及时改正),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甘南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理环评手续

  2. 未取得环评批复前,停止建设。


                                                                甘南州生态环境局卓尼分局(印章)

           2025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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