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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州环[ 卓] 罚[2026]1号

时间:2026-05-06   作者: 点击数:  

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卓尼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州环[ 卓] 罚[2026]1号

 卓尼县洮泽水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公民身份号码):XXXX3022XXXXXXXXXX

地址:卓尼县农牧大厦7楼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杨**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6年4月16日对你公司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公司在扎古录麻路村正在建设一处石料加工厂,现场已建设颚破机一台,圆锥机一台,震动筛子两台,传送皮带七条,洗砂机三台,一台已安装完成,两台未完成安装,脱水机两台。现场调阅资料发现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该项目属于第五十六类砖瓦、石材建筑材料制造中的303类,你公司应当编制环境影响评价 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2.2026年4月16日现场检查(勘查)笔录一份,证明对当事人现场违法事实;

3.2026年4月16日现场照片证据7张,证明当事人现场第1页共 5页违法事实;

4.2026年4月16日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当事人场地布局;

5.2026年4月17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对当事人现场违法事实;

6.产品采购合同1份,证明当事人建设项目投资金额;

7.《卓尼县车巴沟疏浚砂处置加工承包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与建设单位关系;

8.《送达地址及方式确认书》1份,证明当事人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联系方式的情况;

9.《甘肃省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证》复印件1份,证明甘南州生态环境局卓尼分局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10.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按照《甘肃省生态环境监测大数据管理平台裁量计算器》进行裁量,裁量结果为:

1.违法行为: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

2.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修正)》

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4.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5.裁量基准

    情节:

    项目建设进程:设备安装阶段

    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的类别:报告表

6.处罚建议

裁量认定:情节轻重,处罚款人民币玖仟元整(¥9000元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及裁量结果,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玖仟元整(¥9000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甘南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公司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你公司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  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你公司必须立即终止违法行为。 

    2.你公司及时办理环境影响评价相关审批。

    3.你公司安排专人负责环境管理工作,定期对员工进行生态环境培训,提高员工守法意识,从源头上减少环境违法行为发生。

 

 

 

 

                                       甘南州生态环境局卓尼分局(印章)

            2026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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