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04-28 作者: 点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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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尕川村村规民约 为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提高全体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约束的能力,维护社会稳定,树立良好的民风、村风,创造安居乐业的社会环境,促进经济发展,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经村民代表讨论通过,制定本村规民约。 一、全体村民均有保护耕地的义务。村内任何组织和个人使用土地都应服从村的统一规划和调整,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二、村民建房必须服从统一规划,并按照规定程序申报,在领取《建房许可证》后,按批准的地点和面积施工建房。 三、学龄儿童和青少年有依法接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其法定监护人应保证子女接受九年制义务教育。 四、本村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准招用16周岁以下的人员做工,违者责令其限期辞退,情节严重的,报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五、凡符合服兵役条件的本村村民,都有服兵役的义务,应积极主动参加兵役登记、体检和应征,对逃避服兵役(包括不参加初检、不参加复检和体检合格拒绝服兵役)的村民,按照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六、要尊老爱幼,保护老人、妇女、儿童在社会和家庭生活中的合法权益,禁止虐待、遗弃、伤害行为。任何人不得剥夺已婚女子的合法继承权。丧偶女子有继承遗产和带户再婚的权利。 七、父母、继父母、养父母对未成年的子女、继子女和养子女必须依法履行抚养义务。成年子女、继子女、养子女及其配偶,对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或无生活来源的父母、继父母、养父母必须依法履行赡养义务。 八、村民发生邻里纠纷时,应本着团结友爱的原则平等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申请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也可依法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树立依法维权意识,不得以牙还牙、以暴制暴。 九、严禁吸毒、贩毒。任何人不得以各种借口煽动群众到机关、学校、企业、村民委员会办公地、他人住宅起哄捣乱、闹事、制造事端,不得寻衅滋事,扰乱社会治安秩序。 十、不准非法搜身、侵入他人住宅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不准诽谤他们和侮辱妇女,邻里之间发生纠纷不得采用威胁、要挟的方法,对殴打他人造成伤害的,应赔偿医药费、误工费等,情节严重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十一、不偷拿国家、集体、他人财物,不在公路、水域航道上设置障碍,不损毁、移动指示标志,不损毁机耕道路、排灌渠道、耕作机械等集体公共设施,不乱砍滥伐树木。违反者,或作价赔偿或予以清除、修复和补种,情节严重,损失重大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十二、严禁传播淫秽物品,严禁卖淫嫖娼,严禁赌博和小偷小摸,反对迷信活动,严禁利用迷信活动造谣惑众、骗取财物。 十三、提倡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移风易俗,提倡喜事新办,丧事从俭,不搞陈规旧俗,不搞宗教派性,反对封建迷信及其他不文明行为,树立文明新风,不准讲排场,摆阔气;不准雇用豪华汽车,更不准借用公车办婚事;不索要高价彩礼,不大摆宴席。婚嫁彩礼一般控制在5万元以内(含首饰)。婚事宴席提倡家庭简办,时间不超过1天,控制宴请范围,一般为直系亲属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县城婚宴规模控制在20桌以内,每桌酒宴价格不超过1000元(含酒水),礼金一般控制在200元以内;农牧村每桌不超过500元(含酒水),农牧村礼金一般控制在100元以内;娶亲、送亲车辆一般控制在6辆以内。 十四、全村禁止放牧。如果要养殖必须是设施养殖,决不能放养,所有养殖户务必履行好全域禁牧政策。 十五、在森林防火期内,严禁一切野外用火,严禁带火种进山,严禁扫墓一切用火,严禁在山边、林缘、山田边烧草、烧粪。违反规定用火的,处以100元至200元的罚款并给予警告;违反规定用火引起森林火灾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赔偿损失,并处以1000至2000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严肃追究刑事责任。 因未成年人、痴呆人员、精神病者引发的火灾,由监护人承担责任。 巡山员、生态护林员或其他公民有权制止破坏森林资源的一切行为。巡山员和生态护林员须坚守岗位,严防火源进入林区。因巡山人员或生态护林人员失职造成火情引起严重后果的给予辞退,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村民自觉爱护森林资源,主动监控举报,发现火情,应及时报告村委会并积极组织扑救。 十六、牢固树立“卫生关系你我他、齐抓共管靠大家”的思想,积极开展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工作,提高群众环保意识,发动群众搞好环境卫生,不随地乱倒乱堆垃圾、秽物,柴草、粪土定点堆放,不乱涂乱画,不乱挖乱采。搞好家居卫生,日日清扫,处处保洁,做到房前屋后无积水、无杂草、无垃圾、无卫生死角。 十七、居住楼房的村民严禁乱占消防通道,在楼道乱堆乱放。 十八、严格执行信访条例,不得违法违规上访。 十九、违反本村规民约的,除触犯法律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外,村民委员会可作出如下处理: 1、予以批评教育; 2、责令其恢复原状或作价赔偿; 3、取消享受或者暂缓享受村里的各种优惠待遇。 二十、凡违反本村规民约要进行处理的,必须在调查核实后,经村民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不得擅自处理。 二十一、凡被依法处罚或违反本村规民约的农户,在本年度不评先进、五星级文明户等。外来人员在本村居住的参照执行本村规民约。 二十二、村规民约有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二十三、村规民约自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之日起施行 唐尕川村村民委员会 2025年3月4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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