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时间:2026-03-04 作者:卓尼县木耳镇 点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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秋古村村规民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深化基层民主法治建设,促进解决农村基层治理中的实际问题,促进家庭和睦、邻里和洽、家园和美,保障村民群众安居乐业,加强基层政权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并征求全体村民意见,制订本《村规民约》。 第二条 本村村民应当自觉遵守本村规民约。党员村民要带头遵守本村规民约,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居住在本村的流动人口,参照遵守本《村规民约》。 第二章 公德民俗 第三条 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法治、德治、自治相结合,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爱、崇德向善,传承优良传统文化,制止铺张浪费,提升村风文明,树立良好村风民风,讲文明话、做文明人、干文明事。 第四条 自觉遵守公民的道德规范,遵守社会公德,坚守职业道德,发扬家庭美德,倡导文明新风,喜事新办,丧事俭办,不铺张浪费,不盲目跟风攀比,自觉维护村内的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爱护公共财物,不损害公共设施。 第五条 破除陈规旧俗,请客不收礼,反对铺张浪费、反对大操大办。 推行喜事新办。婚礼仪式文明、简朴,提倡低彩礼、 零彩礼,彩礼最多不超过5 万元,本村村民礼金不超过200元,仪式从简,一天办完。宴请桌数限20 桌之内,非亲属参宴人员限8桌以内。不铺张浪费,每桌菜品不超过860 元(含加工费),不上高档烟酒,烟控制在10元/盒、酒控制在80元/斤以内,迎亲车辆一般不超过5辆。 推行丧事简办:采取追思会仪式,全程由村(居)红白理事会操办丧事服务,治丧人数不超过10人,时间不超过3天,送殡车辆不超过3辆,送殡人员由宗族人员参与及亲属参与,丧事宴席不超过20 桌(非亲属参宴人员限8桌以内)。 第六条 积极支持、主动参与村各类群体活动,志愿参加扫雪除冰等公益活动。 第七条 在主张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土地管理 第八条 保护耕地,不得擅自在耕地上及主房周边空地内建房、建棚、堆杂物、挖土、硬化等。 第九条 自觉遵守“一户一宅”相关规定,建房需向村委提出申请,经村核实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施工建房;同时不得有违章搭建等现象,一经发现要立即停止,并会同上级部门及时查处并整改。 第十条 建筑垃圾合法消纳,不随意倾倒;不得擅自打深井开采地下水,不得自行打井作为化粪池排污。 第十一条 村公益事业征用农户土地,应积极配合,村委会给予相应补偿。 第十二条 家庭联产承包的土地,必须从事农业生产,不得荒芜;提倡土地流转、规模经营,严禁改变土地性质。 第十三条 服从国家重点项目和乡镇统一规划建设用地等需要,并按有关政策得到相应补偿。 第四章 家庭邻里 第十四条 尊老爱幼,自觉履行赡养老人,抚养未成年人的义务;对老人尽孝心,对儿女尽爱心;家庭团结和睦,相互关爱。自觉维护老人、妇女、儿童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提倡“适龄婚育、生殖健康、优生优育、性别平等、责任共担、代际和谐”,树立新型婚育观念,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推动移风易俗,破除陈规陋习,倡导婚育新风尚、健康和谐好家风,构建新型婚育文化。积极参与家庭健康促进行动和爱国卫生运动,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促进家庭文明健康建设。切实维护计生家庭合法权益,关心关爱计生特殊家庭,共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第十六条 倡导男女平等,夫妻双方在家庭中的地位平等,互尊互爱,双方共同承担家庭事务和管理家庭财产的责任。 第十七条 学龄儿童和青少年有依法接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其法定监护人应保证子女接受九年制义务教育。 第十八条 孩子之间发生冲突,家长首先教导自家孩子;注意呵护孩子自尊,避免在公共场合责罚孩子。 第十九条 重视未成年人教育管理,防止因用火、用电、玩水不慎等引发事故。 第二十条 邻里友好,互帮互助,互谅互让,相互关照,遇事心平气和,协商处理。如遇纠纷,村两委班子及时介入,将矛盾隐患扼杀在萌芽状态。 第二十一条 维护邻里关系,不传闲话,不闹纠纷,和睦相处。 第二十二条 全民健身,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村组织的各项文体团队培训、比赛等活动,提倡健康的休闲娱乐方式。 第五章 社会治安 第二十三条 严禁非法运输、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严禁非法制造、经销、买卖、私藏管制刀具、火枪等凶器和危险物品等。 第二十四条 严禁传播淫秽物品,严禁吸毒贩毒、严禁赌博和盗抢等违法行为,严禁参与邪教组织活动,反对封建迷信活动,严禁利用迷信活动造谣惑众骗取财物。严禁通过微信、微博、QQ等自媒体渠道发表和传播涉及负面形象、抹黑、不实、消极言论等影响舆情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支持配合和积极参与“网格化管理、组团式服务”,发现安全生产隐患、社会治安问题、重点人、疑似精神障碍对象、重点事、重点场所、食品药品安全隐患、活禽交易、环境污染问题、各类矛盾纠纷以及各种可疑人员,应及时告知网格员、村民小组长和村干部,发现违法犯罪行为的,及时报警。 第二十六条 提倡用协商办法解决各种矛盾纠纷,协商不成功的,可申请到村、乡调解,也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依法理性表达利益诉求,不得无理信访、越级信访和集体上访,不得闹事滋事、扰乱社会秩序。 第二十七条 在村或由村实施的合法建设项目,村民不得以各种理由阻碍、妨碍施工。 第二十八条 严禁招用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从事生产经营性活动。 第六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九条 提高防范意识,完善防范设施,确保家庭人身、财产安全。保持村内消防通道畅通,严禁在消防通道上及村道上停放车辆。违者村网格员可以采取警告、拖离等措施。严禁电瓶车充电私拉乱接,违者网格员可以采取警告、视情节严重情况留置。 第三十条 履行对租赁小企业(小作坊、出租店面等)的食品安全管理义务,督促承租人依法依规取得经营许可,承租人必须按食品安全的规定和要求建设,做到经营合法、人员健康、设施完善、环境卫生、管理规范,泔水需集中处理。 第三十一条 村民在非经营性场所自办的10桌(10人/桌)以上(含10桌)各种宴席,必须报村备案。 第七章 生态保护 第三十二条 节约用水,保护饮用水和生活用水卫生,禁止用自来水浇灌农作物。禁止非法电鱼和毒鱼,禁养家禽。 第三十三条 禁止在水体内丢弃禽畜动物尸体,凡丢弃者责令无害化处理,并对个人处以禽类每只一百元罚款、畜类每头一千元罚款。 第三十四条 严禁在禁牧区放牧,在禁止放牧区放牧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养殖户养殖牲畜不得超过本户承包草场面积中草畜平衡面积的最大承载量,牲畜超载的,必须与其他村民签订草场流转合同,根据合同内容履行责任,或完成牲畜核减。 第三十五条 严禁在禁牧区放牧,在禁止放牧区放牧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养殖户养殖牲畜不得超过本户承包草场面积中草畜平衡面积的最大承载量,牲畜超载的,必须与其他村民签订草场流转合同,根据合同内容履行责任,或完成牲畜核减。 第三十六条 田间地头的地膜自行收拾,堆放到村内指定区域,不得对环境造成损害。 第三十七条 严禁野外违规用火,在合规地点煨桑,清明等节日文明祭祀。村民一旦发现火情,应立即向村委会报告,并积极参与扑救,对于违规用火引发森林、草原火灾的,严肃追责。 第三十八条 不在公共绿化带开垦、种植蔬菜和堆放私有物品,自觉接受无偿清理处置。 第三十九条 增强环保意识,提倡垃圾分类。提倡用环保袋或菜篮子购物,减少一次性塑料制品用量;不乱扔果壳、垃圾;不随地吐痰、乱扔烟头;不焚烧垃圾等。本村住户及个人应当树立环境保护的意识,自觉遵守生活垃圾分类与减量的规定,减少生活垃圾产生,分类投放生活垃圾,按照“谁产生、谁负责、谁付费”的原则,履行生活垃圾产生者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生活垃圾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 第四十条 积极参加志愿者行动,开展清理河道村道、绿化种植、结对帮困等志愿者活动,自觉保护水源和珍稀古木。 第四十一条 积极推行殡葬改革,服从殡葬管理。提倡生态安葬、文明祭扫。 第八章 民主参与 第四十二条 积极参与村级民主管理,珍惜自身民主权利,坚持从本村公益事业发展和全体村民共同利益出发,认真提建议、做决策、选干部。 第四十三条 严格遵守村级组织换届选举纪律,自觉抵制拉票贿赂等违法违纪行为,不以个人关系亲疏、感情好恶、利益轻重为标准进行推荐和选举。 第四十四条 应推选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廉洁自律、热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人员担任村干部。 凡有下列情形的不宜作为村民委员会的候选人: 1.有严重违法用地、违章建房行为尚未整改的; 2.近5年内有煽动群众闹事、扰乱公共秩序的; 3.有恶意失信行为被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至今未撤销的; 4.被判处刑罚或刑满释放(或缓刑期满)未满5年的; 5.涉黑涉恶受处理未满5年以及加入邪教组织的; 6.道德品行低劣、在群众中影响较坏的; 7.因构成犯罪被人民法院判决免予刑事处罚或被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未满三年的,被处以行政拘留等处罚未满三年的; 8. 受到党纪处分尚未超过所受纪律处分有关任职限制期限以及涉嫌严重违法违纪正在接受纪检监察、公安、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处理的; 9.在乡、村工作中不支持、不配合,造成恶劣影响的; 10.丧失行为能力的。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凡违反本《村规民约》或附件相关要求的,经村两委联席会议商议后,由村民委员会对行为人酌情处理: 1.取消当年村民帮扶待遇,行为纠正后自行恢复。 2.取消当年参与村级各项先进评选资格,行为纠正后自行恢复。 3.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将按上级有关政策严格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村规民约》由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村规民约》自村民代表会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村规民约》部分条款处罚依据: 违搭违建劝导不能纠正的,报县级自然资源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依法强制拆除。 在禁牧区放牧的依据《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洮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在水体内丢弃禽畜动物尸体的,依据《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对个人处以禽类每只一百元罚款、畜类每头一千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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