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生态环境局卓尼分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
2025-09-29 作者:州生态环境局卓尼分局 点击数: |
|
为推进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甘肃省政务公开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公开,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开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等情况的活动。 第二条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遵循依法依规、全面真实、及时便民、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三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对符合下列要求之一的政务活动应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制度应主动公开的。 第四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按照本制度第三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务活动范围,并重点公开以下内容: (一)非涉密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机构设置、变更以及职责权限及工作人员表彰等。 (三)涉及高质量发展的规划计划、预算决算及与本局职能相关的信息等;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需要公开的其它事项。 第五条下列内容不予公开: (一)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 (二)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 (三)依法受保护的个人隐私; (四)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通过下列形式公开政府信息: (一)卓尼县人民政府网站; (二)“卓尼之窗”微信公众号; (三)实体政务公开专栏等。 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形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要按照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谁公开、谁审查,谁公开、谁解释的原则做好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 第八条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要在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上级的要求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第十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公开政府信息以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的,应当与其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部门确定。 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第十一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要切实履行政府信息主动公开职责,违反本制度,对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