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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批办事指南​

时间:2021-02-24   作者: 点击数: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批办事指南

卓尼县自然资源局2019-04-26 发布 2019-04-26实施

一、受理范围

(一)申请人:个人、法人、其他组织。

(二)申请内容: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的申报审批。

(三)申请条件:1.符合国家和我省法律、法规、规章、政策;2.要件及有关材料齐全。

二、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 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森林植被恢复费专款专用,由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统一安排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植树造林面积不得少于因占用、征用林地而减少的森林植被面积。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督促、检查下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的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森林植被恢复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森林植被恢复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工程,需要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用地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领取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用地单位凭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建设用地申请。2.占用或者征收、征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上的,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上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面积低于上述规定数量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收、征用重点林区的林地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3.用地单位需要采伐已经批准占用或者征收、征用的林地上的林木时,应当向林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4.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未被批准的,有关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不予批准通知之日起7日内将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如数退还。第十七条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占用林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占用期满后,用地单位必须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三)《国务院关于全国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纲要(2010-2020)的批复》(国函[2010]69号)以及《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

三、实施机关:卓尼县自然资源局。

(一)受理机构:卓尼县人民政府政务大厅自然资源局窗口。

(二)技术评审机构:林业技术专家组。

(三)决定机构:卓尼县自然资源局。

(四)事权层级:县级。

(五)权力来源:法定本级行使。

(六)权力来源方式:法定本级行使。

四、办件类型

行政审批

五、许可条件

(一)符合国家和我省法律、法规、规章、政策;

(二)要件及有关材料齐全;

六、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形式标准:

申请格式以卓尼县政务服务网统一申报的电子文本为准。

申请材料的形式分为纸质材料和电子材料,其加盖的公章须与申请人名称完全一致。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复印件均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和申请人签字确认。电子申请材料采用pdf/jpg/doc格式,单个文件大小不能超过4M;文件应原件彩色扫描,内容清晰、完整,以单个文件命名,文件名称应与申请材料名称一致。

(二)提交的材料目录(表1):

表1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形式

材料

材料来源

必要性及描述

备注

1

申请单位的书面申请

原件

A4纸,电脑打印,一式六份

申请人

必要


2

使用林地的建设单位法人证明

复印件

A4纸,一式六份

申请人

必要


3

使用林地申请表

原件

A4纸,一式六份

申请人

必要


4

项目批准文件

原件或复印件

A4纸,一式六份

申请人

必要


5

被使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

原件或复印件

A4纸,一式六份

申请人

必要


6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原件

A4纸,一式六份

申请人

必要


7

建设单位与被使用林地单位或个人达成的林地补偿协议

原件

A4纸,一式六份

申请人

必要


8

使用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林区的提交相关行政机关主管部门的许可文件

原件

A4纸,一式六份

申请人

必要


七、办理时限

(一)法定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技术评审时限不计算在内);

(二)承诺办理时限:15工作日(技术评审时限不计算在内)。

八、许可收费

收取森林植被恢复费,收费标准如下:

(一)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12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8元;宜林地每平方米3元;

(二)国家和省级公益林林地按第一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三)城市规划区的林地按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四)城市规划区外的林地按占用征收林地建设项目性质实行不同征收标准。属于公共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和国防建设项目的按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征收、属于经营性建设项目的按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五)对农村居民按规定标准建设住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乡村道路、学校、幼儿园、敬老院、福利院、卫生院等社会公益项目以及保障性安居工程,免征森林植被恢复费。

九、办理流程

(一)自然资源局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

⑴申请提交方式:窗口提交

⑵接收申请的实施机关名称:卓尼县人民政府政务大厅自然资源局窗口

⑶接收申请的实施机关地址:甘南州卓尼县洮砚街

⑷受理接待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1:50,下午14:30—17:50),法定节假日不对外受理业务。

2.受理

⑴受理人当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能当场补正的告知申请人当场补正,并予以协助。不能当场补正的,当场(或2个工作日内)出具《行政审批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材料内容、补正期限以及逾期不补正作退件处理。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2)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关于XX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批不予受理决定书》。

3.审查配合

本行政许可事项的技术评审包括书面审查和现场查验,申请人应做好配合技术评审工作的相关准备。

4.获取办理结果:

⑴实施机关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出具《关于同意XX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的批复》或出具《关于上报XX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的审核意见》并上报甘南州林业局。

⑵实施机关决定不予许可的,向申请人出具《关于XX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批不予受理决定书》。

⑶实施机关自作出审批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审批决定。

自然资源局窗口办理流程见图1.(附件: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流程图)

十、许可服务

(一)受理地点

卓尼县人民政府政务大厅(甘南州卓尼县洮砚街)。

(二)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1.申请人权利

(1)有权要求说明或解释本局行政审批公示内容,即有关行政审批的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

(2)有权请求与申请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行政审批人员或现场和技术审查人员回避;

(3)行政审批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4)对不予受理、不予许可等行政审批决定,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等权利;

(5)依法需要进行听证、技术和现场审查等工作的,有权要求告知所需时间和有关要求;

(6)非申请人原因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有权要求告知延长的期限并说明理由;

(7)举报在行政审批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

2.申请人义务

(1)应当按照行政审批期限、要求配合行政审批工作;

(2)做好技术和现场查验准备,提供技术和现场查验工作条件,配合查验组工作,及时整改查验组提出的问题;

(3)接到领取《行政审批决定书》通知后,应当在10日内领取;

(4)监督行政审批工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监督行政审批工作人员、现场和技术审查人员的工作行为;

(5)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规定的其他义务。

3.申请人责任

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因提供不真实材料而产生的法律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 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九条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咨询

1.咨询途径

⑴窗口咨询。卓尼县人民政府政务大厅自然资源局窗口

⑵电话咨询。15349019831。

2.咨询回复

⑴回复方式:窗口回复、电话回复。

⑵回复机构:卓尼县自然资源局。

⑶回复时限:即时回复。

(五)办理进程查询

1.查询电话号码:0941—3621103。

(六)法律救济

1.投诉

⑴投诉渠道:电话投诉、窗口投诉。

⑵投诉的方式:电话投诉:0941—3621103。

窗口投诉:卓尼县人民政府政务大厅自然资源局窗口。

⑶相关受理机构:卓尼县人民政府政务大厅、卓尼县自然资源局。

⑷投诉回复时限:15日。

 

  
附件【使用林地申请表.doc
附件【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流程图.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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