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10-24 作者:自然资源局 点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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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出让金、利息催缴决定书 卓自然资(利用)决字〔2024〕01号卓尼县印象卓尼文化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你公司于2020年12月7日竞得卓自然资源挂(2020)03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用地面积21185.48平方米,土地出让成交价款为15049700元。2020年12月17日我局与你公司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约定,你公司应按以下时间和金额分二期向出让人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第一期人民币7520000元,付款时间为2020年12月31日之前;第二期人民币7529700元,付款时间为2021年6月30日之前。后经我局多次催缴,你公司一直未缴纳土地出让价款。2024年7月26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卓尼县自然资源局关于缴纳土地出让金的通知》,你公司至今仍未缴清土地出让价款。现我局根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第三十条规定,决定如下: 责令你公司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7日内缴清拖欠的土地出让价款15049700元及利息860592.01元(利息计算方式为:以15049700元为基数,自2023年4月9日起按一年期银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65%,计算到2024年10月23日止),共计15910292.01元。 |
附件【收缴土地出让金决定书.doc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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