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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关于17起违法违规校外培训处罚情况的通报

时间:2024-08-06   作者: 点击数:  

为深入贯彻落实“双减”政策,切实巩固“双减”工作成效,严防“隐形变异”学科类校外培训反弹,防范化解各类风险隐患,2024年暑假以来,我市各级“双减”办持续开展校外培训治理,依法依规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现将近期查处的17起违法违规培训处罚情况向社会通报如下:

案例一:刘某某,身份证号码:630103**********20,以个人名义,在城西区力盟商业巷曦钰酒店4楼,违规开展面向中小学生的学科类培训。市教育局联合执法检查组现场约谈机构负责人,责令立即停止违规培训行为,退还所收费用。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二:潘某某,身份证号码:630103**********23,以其名下“青海新书阅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名义,在城西区纺织品大楼2单元10楼2室,违规开展面向中小学生学科类培训。城西区联合执法检查组现场约谈机构负责人,责令立即停止违规培训行为,退还所收费用。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三:汪某某,身份证号码:412702**********23,以个人名义,在城西区胜利路56号4楼,违规开展面向中小学生学科类培训。城西区联合执法检查组现场约谈机构负责人,责令立即停止违规培训行为,退还所收费用。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四:王某某,身份证号码:500383**********93,以个人名义,在城西区冷湖路2号杰森大厦4楼,违规开展面向中小学生的学科类培训。城西区联合执法检查组现场约谈机构负责人,责令立即停止违规培训行为,退还所收费用。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五:郭某某,身份证号码:140123**********22,以个人名义,在城西区五四酒店14楼,违规开展面向中小学生的学科类培训。城西区联合执法检查组现场约谈机构负责人,责令立即停止违规培训行为,退还所收费用。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六:张某某,身份证号码:632123********93,以个人名义,在城西区五四大街41号5楼,违规开展面向中小学生的学科类培训。城西区联合执法检查组现场约谈机构负责人,责令立即停止违规培训行为,退还所收费用。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七:李某某,身份证号码:632124**********21,以个人名义,在城北区小桥俱乐部院内,违规开展面向中小学生的学科类培训。城北区联合执法检查组现场约谈机构负责人,责令立即停止违规培训行为,退还所收费用。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八:郑某某,身份证号码:622225**********19,以个人名义,在城西区五四大街智易方大厦5楼,违规开展面向中小学生的学科类培训。城西区联合执法检查组现场约谈机构负责人,责令立即停止违规培训行为,退还所收费用。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九:周某,身份证号码:632721**********35,以个人名义,在城西区西关大街37号,违规开展面向中小学生的学科类培训。城西区联合执法检查组现场约谈机构负责人,责令立即停止违规培训行为,退还所收费用。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十:陈某,身份证号码:632721**********35,,以个人名义,在城西区力盟商业巷5号楼2层,违规开展面向中小学生的学科类培训。城西区联合执法检查组现场约谈机构负责人,责令立即停止违规培训行为,退还所收费用。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十一:李某某,身份证号码:632123**********03,以个人名义,在城西区西关大街海一大厦7楼,违规开展面向中小学生的学科类培训。城西区联合执法检查组现场约谈机构负责人,责令立即停止违规培训行为,退还所收费用。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十二:韦某某,身份证号码:372826**********54,以个人名义,在城北区福兴圆精品酒店908室,违规开展面向中小学生的学科类培训。城北区联合执法检查组现场约谈机构负责人,责令立即停止违规培训行为,退还所收费用。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罚款12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十三:熊某某,身份证号码:632123**********11,以个人名义,在城西区康泰大厦东南门2单元29楼3室,违规开展面向中小学生的学科类培训。城西区联合执法检查组现场约谈机构负责人,责令立即停止违规培训行为,退还所收费用。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十四:马某某,身份证号码:630103**********18,以个人名义,在城西区泰和祥小区1单元13楼1133室,违规开展面向中小学生的学科类培训。城西区联合执法检查组现场约谈机构负责人,责令立即停止违规培训行为,退还所收费用。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十五:陈某,身份证号码:632721**********35,以个人名义,在城西区力盟商业巷5号楼2层,违规开展面向中小学生的学科类培训。城西区联合执法检查组现场约谈机构负责人,责令立即停止违规培训行为,退还所收费用。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十六:张某,身份证号码:654123**********11,以个人名义,在城北区紫恒帝景家苑15号楼101室,违规开展面向中小学生的学科类培训。城北区联合执法检查组现场约谈机构负责人,责令立即停止违规培训行为,退还所收费用。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十七:董某某,身份证号码:632222**********14,以个人名义,在城北区生科中小企业创业园19楼2层房屋,私自设计招生简章,发布初三落榜生招生广告,违背“双减”政策规定,制造社会焦虑,影响恶劣。城北区联合执法检查组现场约谈机构负责人,责令立即停止违规培训行为,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西宁市“双减”工作协调机制办公室  

2024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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