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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规定必须接受教育的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条,“国家实行9年义务教育制度,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第十一条,“凡年满6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7周岁,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根据上述规定,法律规定必须接受教育的对象为年满6周岁,且未完成9年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 二、监护人对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应承担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七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五、放任或者迫使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失学辍学。”据此,监护人对儿童少年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负有保证责任,未尽保证义务,实施放任或迫使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失学辍学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 三、监护人对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未尽到保证责任的,行政机关可采取的措施分析 (一)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十八条规定,“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根据该规定,监护人放任或者迫使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失学辍学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限期改正。 (三)乡级人民政府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罚款的处罚。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二十七号)第十一条规定,“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监护人未按法律规定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就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城市由市辖区人民政府或其指定机构,农村由乡级人民政府对经教育仍拒绝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就学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罚款的处罚。对拒不改正及拒不缴纳罚款的,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2.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 3.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法律法规未规定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限期改正及罚款的处罚有权强制执行,故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九百三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结婚,男必须年满22周岁,女必须年满20周岁。监护人放任或者迫使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结婚的,属于违法行为,将受到有关法律的惩处。 综上所述,对放任或者迫使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失学辍学的监护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规定进行批评教育,并送达被监护人接受义务教育通知书、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对收到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后仍不改正的监护人,根据《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的规定,给予罚款的处罚。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决定的单位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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