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7-17 作者:自然资源局 点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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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置土地认定书 卓自然资源认字〔2023〕01号 卓尼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我局与你方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2017006;合同电子监管号为 6230222017B00056 ,宗地坐落于卓尼县柳林镇新城区,宗地四至为东临振兴路;南临耕地;西临滨河路;北临人民银行,面积为3936平方米,约定(规定)开工日期为2017年7月1日前,竣工日期为 2019年7月1日前。 由于你单位在取得该宗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后一直未动工建设,涉嫌闲置土地,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第五、六、七条规定,我局于2023年6月9日对你单位下达《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卓自然资源通〔2023〕01号),并于6月12日送达你单位,要求你单位提供土地权利证明文件、闲置原因以及相关辅证材料等材料。 根据你单位提供的相关材料,我局对你单位涉嫌闲置土地行为依法进行了全面调查核实。经调查核实,你单位自取得上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因你公司自身原因,至今已6年未动工建设,符合《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第九条规定,现认定上述宗地为闲置土地,闲置原因为:你单位自身原因。应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特此告知
卓尼县自然资源局 2023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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