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10-25 作者:自然资源局 点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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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商品房、保障性住房) 【设定依据】 《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 【申请材料】 1、备案申请书/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3、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土地权属来源材料(原件)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 5、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竣工工程验收备案证书(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 6、建筑物区分所有的,确认建筑区划内属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物业服务用房等材料(原件) 7、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及界址点成果表以及房屋平面图(原件) 注: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 (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8、集资建房的,需提交市住建局的批准文件 9、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首次登记的,应将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物业服务用房一并申请登记,权利人记载为该小区的全体业主共有,不发证。 【收费情况】 1、收费标准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2、登记费: 住 宅 80元/件 非住宅 550元/件 【承诺时限】 1、5个工作日 2、如有特殊情况,承诺时限为法定时限 3、如有公告,公告时间不计入承诺时限 【咨询电话】:0941-3629161 【监督电话】:0941-3621103 |
附件【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商品房、保障性住房).doc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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