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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额抵押权首次登记

时间:2023-10-25   作者:自然资源局 点击数:  

最高额抵押权首次登记

【设定依据】

《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

【申请材料】

1、备案申请书/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3、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4、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债权的合同或其他登记原因文件等必要材料(原件)

5、最高额抵押合同(原件)

注: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 (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6、抵押人是集体所有制企业的,需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意见(原件)

7、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作抵押的,需提交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同意抵押的证明(原件)

8、同意将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的,需提交已存在债权的合同以及当事人同意将该债权纳入最高额抵押权担保范围的书面材料(原件)

9、同一不动产上设有多个抵押权的,应当按照受理时间的先后顺序办理登记;顺位抵押权人还需提交其已知晓拟抵押不动产已设定抵押权登记的证明(原件)

【收费情况】

1、收费标准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2、登记费: 80/

非住宅 550/

【承诺时限】

1、抵押登记5个工作日

2、其他一般登记5个工作日

3、如有特殊情况,承诺时限为法定时限

4、如有公告,公告时间不计入承诺时限

咨询电话0941-3629161

监督电话0941-3621103








  
附件【7.最高额抵押权首次登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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