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10-25 作者:自然资源局 点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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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设定依据】 《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 【申请材料】 1、备案申请书/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3、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4、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界址点成果表以及房屋平面图(原件) 5、完税或减免税证明(原件) 注: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 (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6、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需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原件) 7、房屋面积、界址范围发生变化的,需提交: ①属部分土地收回引起房屋面积、界址变更的,提交人民政府收回决定书; ②改建、扩建引起房屋面积、界址变更的,提交规划验收文件和房屋竣工验收文件; ③因自然灾害导致部分房屋灭失的,提交部分房屋灭失的材料; ④其他面积、界址变更情形的,提交有权机关出具的批准文件。 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和土地价款缴纳凭证(原件) 8、用途发生变化的,需提交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土地价款以及相关税费缴纳凭证(原件) 9、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需提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和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土地价款缴纳凭证(原件) 10、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需应当按有关规定提交相关部门同意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原件) 11、共有性质变更的,需提交共有性质变更协议书或生效法律文书(原件) 【收费情况】 1、收费标准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2、登记费: 住 宅 80元/件 非住宅 550元/件 【承诺时限】 1、5个工作日 2、如有特殊情况,承诺时限为法定时限 3、如有公告,公告时间不计入承诺时限 【咨询电话】:0941-3629161 【监督电话】:0941-3621103 |
附件【1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doc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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