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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抵押权变更登记

时间:2023-10-25   作者:自然资源局 点击数:  

 

一般抵押权变更登记

【设定依据】

《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

【申请材料】

1、备案申请书/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3、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

注: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 (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4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姓名、名称变更的,需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原件)

5担保范围、抵押权顺位、被担保债权种类或者数额、债务履行期限等发生变更的,需提交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约定相关变更内容的协议(原件)

6因抵押权顺位、被担保债权数额、担保范围、债务履行期限发生变更等,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提交其他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文件和身份证明文件(原件)

【收费情况】

1、收费标准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2、登记费: 住 80/

非住宅 550/

【承诺时限】

15个工作日

2、如有特殊情况,承诺时限为法定时限

3如有公告,公告时间不计入承诺时限

咨询电话0941-3629161

监督电话0941-3621103

 

 


 

 

  
附件【12.一般抵押权变更登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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