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10-25 作者:自然资源局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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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抵押权变更登记 【设定依据】 《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 【申请材料】 1、备案申请书/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3、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 注: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 (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4、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姓名、名称变更的,需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原件) 5、担保范围、抵押权顺位、被担保债权种类或者数额、债务履行期限等发生变更的,需提交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约定相关变更内容的协议(原件) 6、因抵押权顺位、被担保债权数额、担保范围、债务履行期限发生变更等,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提交其他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文件和身份证明文件(原件) 【收费情况】 1、收费标准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2、登记费: 住 宅 80元/件 非住宅 550元/件 【承诺时限】 1、5个工作日 2、如有特殊情况,承诺时限为法定时限 3、如有公告,公告时间不计入承诺时限 【咨询电话】:0941-3629161 【监督电话】:0941-362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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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2.一般抵押权变更登记.doc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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