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10-25 作者:自然资源局 点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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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 【设定依据】 《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 【申请材料】 1、备案申请书/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3、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4、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材料(原件) 5、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界址点成果表以及房屋平面图(原件) 6、依法需要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税费缴纳凭证(原件) 注: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 (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7、作价出资(入股)的,需提交作价出资(入股)协议(原件) 8、因企业合并、分立、兼并、破产等情形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需提交企业合并、分立、兼并、破产的材料、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权属转移材料、有权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 9、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属转移的,需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原件) 【收费情况】 1、收费标准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2、登记费: 住 宅 80元/件 非住宅 550元/件 【承诺时限】 1、5个工作日 2、如有特殊情况,承诺时限为法定时限 3、如有公告,公告时间不计入承诺时限 【咨询电话】:0941-3629161 【监督电话】:0941-3621103 |
附件【15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所有权物转移登记.doc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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