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10-25 作者:自然资源局 点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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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商品房、保障性住房)转移登记 【设定依据】 《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 【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3、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注: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 (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4、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界址点成果表以及房屋平面图(原件) 5、完税或减免税证明(原件) 6、商品房转移的,应提交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 7、经济适用房转移的,应提交备案的经济适用房购房合同(原件) 8、房改房转移的,应提交出售公有住房审批表、公有住房买卖协议(原件) 【收费情况】 1、收费标准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2、登记费: 住 宅 80元/件 非住宅 550元/件 【承诺时限】 1、5个工作日 2、如有特殊情况,承诺时限为法定时限 3、如有公告,公告时间不计入承诺时限 【咨询电话】:0941-3629161 【监督电话】:0941-3621103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存量房)转移登记 【设定依据】 《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 【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3、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4、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界址点成果表以及房屋平面图(原件) 5、完税或减免税证明(原件) 注: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 (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6、不动产发生转移的材料(原件),包括: (1)买卖的,提交买卖合同;互换的,提交互换协议;赠与的,提交赠与合同; (2)因继承、受遗赠取得的,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的,按《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办理登记。申请人不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可以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 ①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或其它身份证明; ②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的死亡证明,包括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或者注明了死亡日期的注销户口证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其他能够证明被继承人或遗赠人死亡的材料等; ③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与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 ,包括户口簿、婚姻证明、收养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公安机关以及村委会、居委会、被继承人或继承人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其他能够证明相关亲属关系的材料等; ④放弃继承的,应当在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在不动产登记机构人员的见证下,签署放弃继承权的声明; ⑤继承人已死亡的,代位继承人或转继承人可参照上述材料提供; ⑥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享有不动产权利的材料; ⑦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生前有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的,提交其全部遗嘱或者 遗赠扶养协议; ⑧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生前与配偶有夫妻财产约定的,提交书面约定协议。 (3)作价出资(入股)的,提交作价出资(入股)协议; (4)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的材料以及不动产权属转移的材料; (5)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提交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协议;共有份额变化的,提交份额转移协议; (6)不动产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分割或合并协议书,或者记载有关分割或合并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实体分割或合并的,还应提交有权部门同意实体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 (7)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 7、已经办理预告登记的,还应当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 8、 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还应当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继承转移的除外) (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 9、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凭证、税费缴纳凭证(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 【收费情况】 1、收费标准 《民法典》、《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2、登记费: 住 宅 80元/件 非住宅 550元/件 【承诺时限】 1、5个工作日 2、如有特殊情况,承诺时限为法定时限 3、如有公告,公告时间不计入承诺时限 【咨询电话】:0941-3629161 【监督电话】:0941-3621103 |
附件【19.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存量房)转移登记.docx】 附件【18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商品房、保障性住房)转移登记.doc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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