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10-25 作者:自然资源局 点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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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抵押权转移登记 【设定依据】 《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 【申请材料】 1、备案申请书/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3、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 4、一般抵押权转移登记的材料(原件) ,包括: (1)被担保主债权的转让协议; (2)债权人已通知债务人的证明。 注: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 (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5、因处置不良资产而发生抵押权转移的,应提交相关部门同意处置不良资产的证明文件、公示的报纸、各资产公司可以管理和处置资产的证明材料以及其身份证明。 【收费情况】 1、收费标准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2、登记费: 住 宅 80元/件 非住宅 550元/件 【承诺时限】 1、抵押登记5个工作日 2、其他一般登记5个工作日 3、如有特殊情况,承诺时限为法定时限 4、如有公告,公告时间不计入承诺时限 【咨询电话】:0941-3629161 【监督电话】:0941-3621103 在建建筑物抵押权转移登记 【设定依据】 《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 【申请材料】 1、备案申请书/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3、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 注: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 (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4、证明在建建筑物抵押权发生转移的材料(原件) ,包括: (1)申请一般抵押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被担保主债权的转让协议 (2)申请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部分债权转移的材料、当事人约定最高额抵押权随同部分债权的转让而转移的材料 (3)债权人已经通知债务人的证明材料 【收费情况】 1、收费标准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2、登记费: 住 宅 80元/件 非住宅 550元/件 【承诺时限】 1、抵押登记5个工作日 2、其他一般登记5个工作日 3、如有特殊情况,承诺时限为法定时限 4、如有公告,公告时间不计入承诺时限 【咨询电话】:0941-3629161 【监督电话】:0941-3621103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注销登记 【设定依据】 《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 【申请材料】 1、备案申请书/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3、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注: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 (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4、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的材料(原件) ,包括: (1)土地或建筑物、构筑物灭失的,提交灭失的材料; (2)权利人放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的,提交权利人放弃权利的书面文件。设有抵押权、地役权或被查封的,需提交抵押权人、地役权人或查封机关同意注销的书面材料; (3)依法没收、征收、收回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的,提交人民政府的生效决定书; (4)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 【收费情况】 1、收费标准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2、登记费:免费 【承诺时限】 1、即办即结 2、如有特殊情况,承诺时限为法定时限 3、如有公告,公告时间不计入承诺时限 【咨询电话】:0941-3629161 【监督电话】:0941-3621103 |
附件【20.一般抵押权转移登记.docx】 附件【22.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注销登记.docx】 附件【21..在建建筑物抵押权转移登记.doc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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