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10-25 作者:自然资源局 点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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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 【设定依据】 《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 【申请材料】 1、备案申请书/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3、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 注: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 (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4、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的证明材料(原件),包括: (1)当事人约定部分债权转移的材料; (2)当事人约定最高额抵押权随同部分债权的转让而转移的材料。 (3)债权人已通知债务人的证明。 【收费情况】 1、收费标准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2、登记费: 住 宅 80元/件 非住宅 550元/件 【承诺时限】 1、抵押登记5个工作日 2、其他一般登记5个工作日 3、如有特殊情况,承诺时限为法定时限 4、如有公告,公告时间不计入承诺时限 【咨询电话】:0941-3629161 【监督电话】:0941-3621103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 【设定依据】 《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 【申请材料】 1、备案申请书/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3、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注: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 (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4、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灭失的材料(原件) ,包括: (1)宅基地、房屋灭失的,提交其灭失的材料; (2)权利人放弃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提交权利人放弃权利的书面文件。被放弃的宅基地、房屋设有地役权的,需提交地役权人同意注销的书面材料; (3)依法没收、征收、收回宅基地使用权或者房屋所有权的,提交人民政府做出的生效决定书; (4)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利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 5、其他必要材料。 共有的不动产登记,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提供共有人的身份证明及婚姻状况证明等材料(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收费情况】 1、收费标准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2、登记费:免费 【承诺时限】 1、即办即结 2、如有特殊情况,承诺时限为法定时限 3、如有公告,公告时间不计入承诺时限 【咨询电话】:0941-3629161 【监督电话】:0941-3621103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 【设定依据】 《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 【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3、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注: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 (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的材料(原件) ,包括: (1)不动产灭失的,提交其灭失的材料; (2)权利人放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提交权利人放弃权利的书面文件。设有抵押权、地役权或已经办理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的,需提交抵押权人、地役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查封机关同意注销的书面材料; (3)依法没收、征收、收回不动产的,提交人民政府生效决定书; (4)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 5、房改退房注销登记的,还需提供注销申请(原件,需原单位盖章确认) 房屋所有权(自行拆除)注销登记的,还需提供注销申请(原件,经村、居委或单位确认) 、不动产实地察看记录表(原件) 房屋所有权(政府征收)注销登记的,依申请注销登记的,还需提供房屋拆迁安置协议(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依职权注销登记的,还需提供政府征收决定书(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 注:登簿前在公主岭市国土资源局及不动产所在地进行公告,公告期不少于 15 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 1、收费标准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2、登记费:免费 【承诺时限】 1、即办即结 2、如有特殊情况,承诺时限为法定时限 3、如有公告,公告时间不计入承诺时限 【咨询电话】:0941-3629161 【监督电话】:0941-3621103 |
附件【23.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docx】 附件【24.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docx】 附件【25.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docx】 附件【25.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doc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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