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时间:2026-06-16 作者:自然资源局 点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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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尼县自然资源局关于华陇交通建设有限公司G248线兰州至马关公路江果河 至迭部段第二合同段项目临时 用地的批复 华陇交通建设有限公司G248线兰州至马关公路江果河至迭部段第二合同段项目经理部: 你公司上报的《关于申请G248线兰州至马关公路江果河至迭部段第二合同段临时用地的报告》(G248华陇交通经理部〔2026〕1号)已收悉。经我局2026年4月21日现场踏勘核实,报请州自然资源局审查,原则同意你公司临时占用扎古录镇麻路村境内土地作为G248线兰州至马关公路江果河至迭部段第二合同段项目临时用地,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项目部拟占用扎古录镇麻路村境内6.7161公顷土地,其中农用地6.6881公顷(耕地6.6881公顷),建设用地0.0280公顷(公路用地0.0280公顷)作为G248线兰州至马关公路江果河至迭部段第二合同段项目临时用地。 二、该临时用地主要用途为办公和生活用房、材料堆场、拌合站、表土剥离堆放场、运输便道、施工便道。 三、你公司应按临时用地协议约定足额向扎古录镇或麻路村集体拨发临时用地补偿资金,并按照《G248线兰州至马关公路江果河至迭部段第二合同段项目临时用地复垦方案报告书》中动态投资估算(152.35万元),依法向专户预存复垦费用20%,合30.47万元,以保函形式缴纳80%复垦费用,合121.88万元。 四、临时用地使用期满后须自行拆除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并按照《G248线兰州至马关公路江果河至迭部段第二合同段项目临时用地复垦方案报告书》和《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勘测定界编号:EYJ-2026-0129-02)设计内容恢复土地原貌。逾期三个月不实施的,由县自然资源局组织拆除并恢复土地原貌,相关费用从缴纳的复垦费用中扣除。 五、你公司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规定,在临时用地上不得建设永久性建(构)筑物。 六、你公司应严格按照《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勘测定界编号:EYJ-2026-0129-02)范围控制临时用地面积,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如未按规定建设或遇到其他规划建设需要拆迁,应无条件服从。 七、该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为四年,自批准之日起计算。 此复 卓尼县自然资源局 2026年6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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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026-49号G248线兰州至马关公路江果河至迭部段第二合同段项目临时用地的批复.doc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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