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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尼县农业农村局关于规范动物调运相关事项的通告

时间:2023-09-18   作者:卓尼县农业农村局 点击数:  

卓尼县农业农村局

关于规范动物调运相关事项的通告

全县家畜家禽经营主体(户):

为有效预防动物疫情的传入,规范动物调运行为,保障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甘南藏族自治州家畜家禽防疫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规范动物调运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家畜家禽出售或者运输的,应当依法申报检疫。《甘南藏族自治州家畜家禽防疫条例》第十六条规定:“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家畜家禽检疫申报点的建设和管理。出售或者运输家畜家禽、家畜家禽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前三天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乡镇畜牧兽医站即乡镇动检分所)申报检疫。屠宰家畜家禽的,应当提前六小时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二、从县域外引进家畜家禽的,实行报告制度。《甘南藏族自治州家畜家禽防疫条例》第二十条条规定:“引进家畜家禽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于引进前五个工作日,向输入地县(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乡镇畜牧兽医机构报告家畜家禽的产地、品种、用途、数量、运输方式、运输路线、运输时间、隔离观察场所以及运输协议、运输单位或个人的相关情况。”

第二十一条规定:“引进家畜家禽到达输入地后应当于二十四小时内向所在地县(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乡(镇)畜牧兽医机构报告并提交相关材料,按规定进行隔离观察。”

第二十二条规定:“ 从自治州外引进用于饲养的家畜家禽到达输入地后,在县(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下,应当在指定的隔离观察场所隔离观察三十日,经隔离观察合格的,方可混群饲养;不合格的,应当在官方兽医监督下,由引进家畜家禽的单位或个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对违反法律法规违规调运的将依法查处。凡发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甘南藏族自治州家畜家禽防疫条例》相关规定的,乡镇综合行政执法队或者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将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立案查处。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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