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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畜禽定点屠宰和畜禽产品经营行为的通告

时间:2023-07-21   作者:卓尼县农业农村局 点击数:  

关于规范畜禽定点屠宰和畜禽产品经营行为的通告

全县各屠宰企业、动物养殖(场)户、动物产品运输、经营户:

为规范我县畜禽定点屠宰和畜禽产品经营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依法严厉打击私屠滥宰等危害肉品质量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好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甘肃省家畜屠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将相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严格落实畜禽定点屠宰、集中检疫、检验制度

根据《甘肃省家畜屠宰管理办法》(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23号)第十条“屠宰家畜必须在批准的定点屠宰厂(场)内进行。未经市州、县区市人民政府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屠宰家畜。农村地区(牧区)个人自宰自食的家畜不得上市销售。”和第十一条“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家畜必须有家畜产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检疫合格证明和免疫耳标。”的规定,在我县辖区内从事畜禽屠宰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到有资质的定点屠宰场(厂)屠宰,待屠宰的家畜须有产地动物检疫监督机构出具的检疫合格证明和免疫耳标。

二、严禁生产经营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畜禽产品

从事畜禽产品销售、肉食品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体伙食单位销售、使用的畜禽产品,应当是畜禽定点屠宰场(厂)屠宰并经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畜禽产品,并登记其来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畜禽产品。从事畜禽产品销售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明示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

三、严厉打击阻碍执法行为

屠宰与肉类加工过程中必须按照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非法屠宰导致污染环境行为,由生态环境部门依法查处。对家畜屠宰及其产品流通过程中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由相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能进行查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对不听劝阻,故意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法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投诉举报电话:

卓尼县市场监督管理局3612315

卓尼县农业农村局0941-3621513

甘南州生态环境局卓尼分局0941—3623722

卓尼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卓尼县农业农村局

甘南州生态环境局卓尼分局

卓尼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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