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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

时间:2022-06-02   作者:卓尼县应急管理局 点击数: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非法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安监总财〔2018〕19号)《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举报处理规定》(应急〔2020〕69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有权向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应急部门)举报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鼓励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积极举报身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 举报人在举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时,应当提供真实姓名及有效联系方式,对于匿名举报的,相关部门可以进行情况核查。

第三条 应急部门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机制,通过在单位内部有关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电话、电子邮箱、微信、微博等联系方式,受理本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举报事项。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受理、不处理生产安全事故隐患,非法违法行为等安全生产举报事项的,举报人可以按照属地原则从所在县级应急部门开始逐级进行举报。本级应急部门无法受理或者未及时处理的,举报人可以向上一级应急部门直至省应急管理厅举报。

第五条 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开展举报奖励工作,应当遵循“合法举报、适当奖励、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受理、谁奖励”的原则。

第六条 对举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非法违法行为,经核查属实的,应急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实名举报人给予现金奖励: (一)举报重大事故隐患、非法违法行为的,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5%计算,最低奖励3000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二)对举报瞒报、谎报事故的,按照最终确认的事故等级和查实举报的瞒报谎报死亡人数给予奖励。其中:一般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3万元计算;较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4万元计算;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5万元计算;特别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6万元计算。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 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标准,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执行。重大事故隐患、非法违法行为的具体判定由各行业管理部门经核查后作出结论,向举报人和涉事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答复及告知。

 第七条 各级应急部门对实名举报工矿商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对其他行业领域的举报,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举报,或者将举报材料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并采取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

 第八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书信、走访等方式举报、投诉。 举报事项应当客观真实,举报人对其提供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其他个人或组织。对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或者进行不正当竞争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九条 应急部门负责举报接受、核查等事项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妥善保管和使用举报材料,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压、销毁;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举报人的姓名、住址、电话、有关案情及接受奖励等情况;核实情况时,不得暴露举报人的身份;对匿名的举报书信及材料,不得鉴定笔迹。

第十条 举报人对同一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不得同时向多级应急部门重复举报,重复举报不再受理。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经核查,给予第一个做出有效举报的实名举报人一次性奖励。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资金由各级财政部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通过现有资金渠道安排,并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各级应急部门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举报奖励资金申报和发放的管理,建立健全责任制度,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和规定。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数据由市 (州)应急部门负责统计,定期向省应急管理厅报送。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应急管理厅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各市(州)、兰州新区应急部门和财政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甘肃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甘肃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甘安监应急〔2016〕24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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