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尼县人民政府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年报

政府依申请公开

卓尼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近期处理一起向未成年人销售手机的维权典型案例

时间:2025-09-25   作者: 点击数:  
【案情介绍】

投诉内容:9月13日(星期六)下午,卓尼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两位老人领着其孙子(14岁)来投诉,投诉人反映其孙子在家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偷拿家中的钱共计5000元,分别于2025年8月10日及2025年9月5日在卓尼县某手机通讯店购买了3部手机,其监护人得知后与商家协商,商家认可但拒绝处理,投诉人不认可,现要求商家尽快退货退款。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来人投诉后,卓尼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当场调查核实,投诉属实,并立即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调解,并宣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执法人员向经营者指出:未成年人在没有家长的陪同下向其销售大金额的商品,指出其销售不当的行为。经说服教育,经营者认识到错误,投诉方也认识到对孩子未尽到监护人的看管职责,负有一定的责任。因手机已拆封使用一月有余,对此执法人员也提出合理的损耗意见,通过耐心调解下双方达成一致意见,3部手机中1部手机投诉人自用(投诉人称其自身手机也已陈旧,欲更换),其余2部手机退给经营者,经营者向投诉人退还2600元,投诉人对处理结果表示满意。
【案例评析】
《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本案中消费者是上初中的未成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购买手机的行为需要监护人同意或者追认才能确认其消费行为有效,经营者在未征得家长同意的前提下,向未成年人销售手机,显然不合适,有失公正,应承担相应后果。《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六条也规定“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在孩子擅自购买了超过支付能力的商品后,不该一味向商家问责,应该科学合理的引导子女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对金钱要有合理的规划管理。作为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推销服务时应尽到经营者应该具备的责任和义务,引导未成年人正确消费,应审视购买人的消费行为是否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本案中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调解时,以法律法规为基础,兼顾双方合理诉求。既要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使监护人撤销不合理交易的诉求得到支持;又要考虑商家合理损失,如手机拆封使用影响二次销售等情况,促成公平合理的调解结果 ,实现双方都能接受的和解,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与社会公平正义。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