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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尼县医疗保障局2023年部门预算公开说明

时间:2023-06-19   作者: 点击数:  

 言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和《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预算公开工作的实施方案》《甘肃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推进部门所属单位预算公开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现将2023年单位预算公开如下:

一、单位职责

卓尼县医疗保障局(以下简称县医保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单位。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划和标准,制定全县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

(三)组织实施全县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完善动态调整机制,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建立健全与筹资水平相适应的待遇调整机制。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四)组织实施全县城乡统一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五)组织实施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建立医保支付医药服务价格合理确定和动态调整机制,推动建立市场主导的社会医药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建立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

(六)监督实施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政策,指导药品、医用耗材招标采购平台建设。

(七)组织实施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保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八)负责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公共服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组织实施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政策。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开展医疗保障领域的合作与交流。

(九)完成县委、县政府和州医疗保障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职能转变。县医保局应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大病保险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全民、城乡统筹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不断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确保医保资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改革,更好保障人民群众就医需求、减轻医药费用负担。

(十一)与县卫生健康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卫生健康局、县医保局等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二、机构设

卓尼县医疗保障局下设1个机构--卓尼县医疗保障服务中心。

县医疗保障局现有职工22人,其中:退休2人,在职20人;科级干部7人,一般干部13人;其中:行政编制6人,事业编制5人,编外人员9人。

(一)医疗保障服务中心。

卓尼县医疗保障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县医疗保障服务中心),正科级建制,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隶属县医疗保障局管理,为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1、主要职责:

1.1、承担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的参保审核、登记、核定医疗保险缴费申报、办理医疗保险关系建立、中断、移交、接续和终止等工作;负责医疗保险、生育保险住院费用及产前费用的受理和核算:负责长期护理保险、医疗救助的经办和落实;负责城镇职工个人账户业务工作;负责异地就医费用的结算、非定点医院住院费用的手工结算;负责两定机构的月结算、年结算及跨县市刷卡费用的结算。

1.2、落实省、州、县医疗保险基本政策,医疗保障扶贫计划,全县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

1.3、落实医疗保险基金征缴、支付计划。

1.4、负责全县城乡统一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的落实。

1.5、汇总编制全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生育)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决算;负责全县基金收支预算目标的落实,执行医疗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负责医疗保险基金年度。季度、月度各项财务报表的编制及上报;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清算和落实中央、省、州级财政补助资金。

1.6、负责社会保险统计工作;负责全县医疗(生育)保险统计报表的汇总、分析和上报;指导全县医疗保险经办系统对医疗保险基金中长期财务风险进行测算分析,负责年度统计报告编制。

1.7、负责医疗保险、生育保险、长期护理保险、医疗救助等各类档案资料的整理工作。

1.8、负责医药服务和药品、医用耗材、医疗器械的招标采购工作。

1.9、负责指导全县补充医疗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和职工大病保险)的业务经办。

1.10、贯彻执行医疗保险稽核、内部控制、内部审计和信息披露制度,建立健全防范瞒报少缴医疗保险费和欺诈骗取医疗保险待遇的工作制度。

1.11、在县医疗保障局的统一管理下,开展医疗保险经办事务的交流与合作,组织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涉外技术合作项目,参与和开展医疗保险政策和经办服务宣传工作。

1.12、指导各定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业务工作。(十三)负责全县医疗保险信息化建设。

1.13、承办县医疗保障局交办的其他事项。第四条县医疗保障服务中心设下列内设机构。

二、内设机构。

(一)卓尼县医疗保障服务中心。

卓尼县医疗保障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县医疗保障服务中心),正科级建制,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隶属县医疗保障局管理,为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1、主要职责:

1.1、承担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的参保审核、登记、核定医疗保险缴费申报、办理医疗保险关系建立、中断、移交、接续和终止等工作;负责医疗保险、生育保险住院费用及产前费用的受理和核算:负责长期护理保险、医疗救助的经办和落实;负责城镇职工个人账户业务工作;负责异地就医费用的结算、非定点医院住院费用的手工结算;负责两定机构的月结算、年结算及跨县市刷卡费用的结算。

1.2、落实省、州、县医疗保险基本政策,医疗保障扶贫计划,全县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

1.3、落实医疗保险基金征缴、支付计划。

1.4、负责全县城乡统一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的落实。

1.5、汇总编制全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生育)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决算;负责全县基金收支预算目标的落实,执行医疗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负责医疗保险基金年度。季度、月度各项财务报表的编制及上报;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清算和落实中央、省、州级财政补助资金。

1.6、负责社会保险统计工作;负责全县医疗(生育)保险统计报表的汇总、分析和上报;指导全县医疗保险经办系统对医疗保险基金中长期财务风险进行测算分析,负责年度统计报告编制。

1.7、负责医疗保险、生育保险、长期护理保险、医疗救助等各类档案资料的整理工作。

1.8、负责医药服务和药品、医用耗材、医疗器械的招标采购工作。

1.9、负责指导全县补充医疗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和职工大病保险)的业务经办。

1.10、贯彻执行医疗保险稽核、内部控制、内部审计和信息披露制度,建立健全防范瞒报少缴医疗保险费和欺诈骗取医疗保险待遇的工作制度。

1.11、在县医疗保障局的统一管理下,开展医疗保险经办事务的交流与合作,组织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涉外技术合作项目,参与和开展医疗保险政策和经办服务宣传工作。

1.12、指导各定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业务工作。(十三)负责全县医疗保险信息化建设。

1.13、承办县医疗保障局交办的其他事项。第四条县医疗保障服务中心设下列内设机构。

2、综合股。

负责全县医疗保障经办业务档案的标准化建设、日常管理和查询利用;负责城镇职工及城乡居民异地就医备案管理;负责医保系统信息化建设和网络维护工作;拟定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的落实,健全完善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

3、业务股。

负责全县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业务审核工作,落实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政策法规,推进先诊疗后付费”“一站式结报工作和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落实医保扶贫工作职责,做好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支付工作:负责全县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业务经办工作,落实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政策法规,推进城镇职工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负责落实城乡居民医疗救助工作。

(二)办公室。

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和承担安全、保密、信访、档案、政务公开和医疗保障领域合作交流;负责本部门机关党的建设和纪检工作,负责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工作。组织拟订医疗保障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承担机关和下属单位预决算、机关财务、资产管理工作。承担机关和下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教育培训、队伍建设等工作。负责制定医疗保障工作计划,开展医疗保障政策法规宣传,负责推进医疗保障公共服务和信息化建设工作。

(三)医药管理和招标采购股。

贯彻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监督实施定点医药机构医保协议和支付、异地就医办法和结算政策。组织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执行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医疗服务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建立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拟订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配送及结算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推进招标采购平台建设。

(四)待遇保障和基金监管股。

贯彻落实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推进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组织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组织实施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监督管理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规范医保经办业务,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三、单位收支总体情况

(一)收入预算

2023年收入预算600.086万元(详见单位预算公开表)。

 (二)支出预算

2023年支出预算600.086万元(详见单位预算公开表)。其中,当年财政拨款600.086万元,比2022年预算减少6413.524万元,减少91.44%,减少的主要原因是:

1. 2023年仅预算了本单位职工医疗保险相关财政补助资金,2022年预算全县职工医疗保险相关财政补助资金。

2. 未将提前下达的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列入预算。

四、一般公共预算情况

2023年一般公共预算支出600.086万元(详见单位预算公开表4,5,6,7),具体安排情况如下:

(一)基本支出

2023年基本支出313.89万元,比2022年预算减少6125.08万元,减少95.12%减少的主要原因是2023年仅预算了本单位职工医疗保险相关财政补助资金,2022年预算全县职工医疗保险相关财政补助资金。

(二)项目支出

2023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项目支出预算286.196万元,比2022年预算减少288.444万元,减少50.20%减少的主要原因今年未将提前下达的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列入预算。

保障运转经费1,共计5.76万元,村卫生室医保专网网络经费

其他项目2,共计280.436万元,其中财政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补助金额为106.4万元和城乡居民医疗救助金额为174.036万元。

五、单位三公经费、培训费、会议费等财政拨款情况

1.因公出国(境)费用0元。

2.公务接待费万0.0768万元。比2022年预算增加0

3.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0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0万元)。比2022年预算增加0万元

 4.培训费0万元。

5.会议费0万元。

三公经费预算0.0768万元,比2022年预算增加0万元

六、机关运行经费财政拨款情况

机关运行经费3.84万元,与上年增加0万元。

七、政府采购安排情况

2023年机关及所属预算单位政府采购预算总额0万元。

八、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上年末固定资产金额为15.77万元,其中:办公用房0万元。县医疗保障局位于政府统办楼二楼,办公用房占地100平方米。变动主要原因为2022年内增加州政府行政中心办公用房及按业务职能实际需求经会议研究划转办公业务用房及按规定及时清理报废办公室固定资产等。

我单位没有单价1万元以上的设备。

单位实有公务用车0

2023年拟采购固定资产约0万元

九、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一)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

2023年无使用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安排支出。

(二)非税收入情况

2023年本单位不涉及非税收入,2023年计划征收0万元。2022年上缴利息收入137.21元,2023年按实际产生利息收入分季度上缴非税收入专户。

(三)重点项目情况

3个重点项目分别为,村卫生室医保专网网络经费、财政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补助、城乡居民医疗救助。

(四)部门管理转移支付情况

2023年预算部门管理转移支付城乡医疗救助金额为174.036万元。

十、预算绩效管理情况

(一)2022年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情况。本单位及时组织开展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绩效自评及重点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等工作。

(二)2023年单位预算重点项目支出绩效目标情况。2023年部门预算纳入绩效目标管理的二级项目3个,主要是开展业务工作专项经费(涉及财政支出286.196万元(详见单位预算项目支出绩效表)。其中:涉及一般公共预算项目3个,涉及财政支出286.196万元,政府性基金项目0个,涉及财政支出0万元。2023年本单位纳入单位预算整体支出绩效目标管理。

十一、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指由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财政拨款数。

2、一般公共预算:包括公共财政拨款(补助)资金、专项收入。

3、财政专户管理资金:包括专户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主要是教育收费)、其他非税收入。

4、其他资金:包括事业收入、事业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等。

5、基本支出:包括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定额)。其中,人员经费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

6、项目支出:部门(单位)支出预算的组成部分,是各部门(单位)为完成其特定的行政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

7、三公经费:指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反映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8、机关运行经费:指各部门(单位)的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及其他费用。

   9、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反映政府在社会保障与就业方面的支出。

10、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养老支出(款):反映用于行政事业单位养老方面的支出。

11、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养老支出(款)事业单位离退休(项):反映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2、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养老支出(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项):反映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支出。

13、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养老支出(款)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缴费支出(项):反映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实际缴纳的职业年金支出。

14、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其他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款):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用于社会保障和就业方面的支出。

15、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其他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款)其他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用于社会保障和就业方面的支出。

16、卫生健康支出(类):反映政府卫生健康方面的支出

17、卫生健康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反映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方面的支出。

18、卫生健康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事业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安排的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事业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待遇的医疗经费。

19、卫生健康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公务员医疗补助(项):反映财政部门安排的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

20、工资福利支出(类):反映单位开支的在职职工和编制外长期聘用人员的各类劳动报酬,以及为上述人员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等。

21、工资福利支出(类)基本工资(款):反映按规定发放的基本工资,包括公务员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工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各类学校毕业生试用期(见习期)工资、新参加工作工人学徒期、熟练期工资;军队(含武警)军官、文职干部的职务(专业技术等级)工资、军衔(级别)工资和军龄工资;军队士官的军衔等级工资和军龄工资等。

22、工资福利支出(类)绩效工资(款):反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绩效工资。

23、工资福利支出(类)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款):反映机关事业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代扣的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不在此科目反映。

24、工资福利支出(类)职业年金缴费(款):反映机关事业单位实际缴纳的职业年金支出(含职业年金补记支出)。由单位代扣的工作人员职业年金缴费,不在此科目反映。

25、工资福利支出(类)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款):反映单位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费。

26、工资福利支出(类)公务员医疗补助缴费(款):反映按规定可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单位为职工缴纳的公务员医疗补助费。

27、工资福利支出(类)其他社会保障缴费(款):反映单位为职工缴纳的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军队(含武警)为军人缴纳的退役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费。

28、工资福利支出(类)住房公积金(款):反映单位按照规定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29、商品和服务支出(类):反映单位购买商品和服务的支出(不包括用于购置固定资产、战略性和应急性物资储备等资本性支出。)

30、商品和服务支出(类)办公费(款):反映单位购日常办公用品、书报杂志等支出。

31、商品和服务支出(类)印刷费(款):反映单位的印刷费支出。

32、商品和服务支出(类)咨询费(款):反映单位咨询方面的支出。

33、商品和服务支出(类)水费(款):反映单位支付的水费、污水处理费等支出。

34、商品和服务支出(类)电费(款):反映单位的电费支出。

35、商品和服务支出(类)邮电费(款):反映单位开支的信函、包裹、货物等物品的邮寄费及电话费、电报费、传真费、网络通讯费等。

36、商品和服务支出(类)取暖费(款):反映单位取暖用燃料费、热力费、炉具购置费、锅炉临时工的工资、节煤奖以及由单位支付的未实行职工住房采暖补贴改革的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宿舍取暖费等。

37、商品和服务支出(类)物业管理费(款):反映单位开支的办公用房以及未实行职工住宅物业服务改革的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宿舍等的物业管理费,包括综合治理、绿化、卫生等方面的支出。

38、商品和服务支出(类)差旅费(款):反映单位工作人员国(境)内出差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39、商品和服务支出(类)租赁费(款):反映租赁办公用房、宿舍、专用通讯网以及其他设备等方面的费用。

40、商品和服务支出(类)会议费(款):反映会议期间按规定开支的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场地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

41、商品和服务支出(类)培训费(款):反映除因公出国(境)培训费以外的,在培训期间发生的师资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等各类培训费用。

42、商品和服务支出(类)专用材料费(款):反映单位购买日常专用材料的支出。具体包括药品及医疗耗材,农用材料,兽医用品,实验室用品,专用服装,消耗性体育用品,专用工具和仪器,艺术部门专用材料和用品,广播电视台发射台发射机的电力、材料等方面的支出。

43、商品和服务支出(类)劳务费(款):反映支付给外单位和个人的劳务费用,如临时聘用人员、钟点工工资,稿费、翻译费,评审费等。

44、商品和服务支出(类)委托业务费(款):反映因委托外单位办理业务而支付的委托业务费。

45、商品和服务支出(类)工会经费(款):反映单位按规定提取或安排的工会经费。

46、商品和服务支出(类)税金及附加费用(款):反映单位提供劳务或销售产品应负担的税金及附加费用。包括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和教育费附加等。

47、商品和服务支出(类)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款):反映上述科目未包括的日常公用支出。如诉讼费、国内组织的会员费、来访费、广告宣传费及离退休人员特需费、离退休人员公用经费等。

48、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类):反映政府用于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49、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类)退休费(款):反映机关事业单位和军队移交政府安置的退休人员的退休费以及提租补贴、购房补贴、采暖补贴、物业服务补贴等补贴。

50、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类)医疗费补助(款):反映机关事业单位和军队移交政府安置的离退休人员的医疗费,学生医疗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按国家规定资助居民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支出,对城乡贫困家庭的医疗救助支出。

51、资本性支出(类):反映各单位安排的资本性支出。切块由发展改革部门安排的基本建设支出不在此科目反映。

52、资本性支出(类)办公设备购置(款):反映用于购置并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纳入固定资产核算范围的办公家具和办公设备的支出,以及按规定提取的修购基金。

53、资本性支出(类)专用设备购置(款):反映用于购置具有专门用途、并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纳入固定资产核算范围的各类专用设备的支出。如通信设备、发电设备、交通监控设备、卫星转发器、气象设备、进出口监管设备等,以及按规定提取的修购基金。

54、资本性支出(类)其他资本性支出(款):反映上述科目中未包括的资本性支出。






  
附件【附件2:2023年医保局预算公开表.xls
附件【附件3:医保局整体支出绩效目标表.xls
附件【附件4:医保局预算项目支出绩效目标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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