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3-21 作者: 点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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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2022年药品目录谈判药品(含竞价药品)分类结果的通知甘医保发〔2023〕24号 各市州医保局,甘肃矿区医保局,长庆油田社保中心,省医保服务中心: 根据省医保局、省人社厅《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2年)>有关事项的通知》(甘医保发〔2023〕22号)和省医保局、省卫健委《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的实施意见》(甘医保发〔2021〕118号),现就做好谈判药品(含竞价药品)落地及“双通道”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分类管理 为提升谈判药品(竞价药品)供应保障水平,我省协议期内的谈判药品(竞价药品)全部纳入“双通道”管理。 (一)2022年药品目录中363种谈判药品(含竞价药品),纳入单独支付管理147种(见附件1),按照常规乙类管理216种(见附件2)。经组织专家论证,此次新增的108种谈判药品(含竞价药品),纳入单独支付管理39种,按照常规乙类管理69种。 (二)对仍在协议有效期内或已满协议有效期再次续约成功的2种谈判药品进行了论证,由乙类管理调整为单独支付管理。 (三)对原实行单独支付管理,后转入常规目录的谈判药品,暂时按原管理方式过渡,逐步退出(见附件3),退出的具体办法由省医保局另行发文。 二、相关工作要求 (一)各地执行省级统一的谈判药品(含竞价药品)“双通道”管理分类结果,不得自行调整。 (二)各地要督导辖区内各谈判药品定点医药机构“应采尽采、应配尽配”谈判药品(含竞价药品),确保辖区内新增的108种谈判药品(含竞价药品)配备全覆盖。至2023年底,实现每个县(区)至少有一家谈判药品定点零售药店供应保障谈判药品(含竞价药品)。 (三)各地要根据本统筹区医保基金情况,合理确定谈判药品(含竞价药品)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并进行动态调整,常态化开展谈判药品(含竞价药品)费用监测,逐步降低参保患者使用谈判药品(含竞价药品)的费用负担。统筹做好谈判药品管理政策与DRG/DIP支付方式改革政策协同,逐步建立高值谈判药品除外机制。 (四)各地医保经办机构要将谈判药品(含竞价药品)配备情况纳入协议管理,制定考核指标,与年终清算挂钩。完善谈判药品(含竞价药品)“三定”管理,优化备案审核流程,让“信息”多跑路,参保患者少跑路,进一步提升经办服务水平。
附件:1.2022年药品目录中纳入单独支付管理的谈判药品(含竞价药品)名单
2.2022年药品目录中按照常规乙类管理的谈判药品(含竞价药品)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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