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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处理决定书

时间:2024-06-11   作者:卓尼县财政局 点击数:  

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处理决定书

卓财20245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局对“卓尼县卫生健康局2023-2025年度干部职工健康体检采购项目”(项目编号:GSXC-2023-GK02)监督检查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项目名称:卓尼县卫生健康局2023-2025年度干部职工健康体检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GSXC-2023-GK02

当事人1:卓尼县卫生健康局

  址:卓尼县滨河东路52号

当事人2:甘肃兴创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址:甘肃省甘南州合作市人民东街23号顺昌物资贸易大厦

一、核查情况

我局在开展全县2023年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中,发现在该项目评分项中设置人员规模加分项。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规定。

二、依据和决定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第三款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综上所述,对卓尼县卫生健康局、甘肃兴创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责令限期改正,15日内将整改报告报送我局。

三、权利告知

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60天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卓尼县财政局

                            2024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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