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时间:2025-09-12 作者:政府采购办 点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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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机关对“卓尼县2024年中央财政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其他国土绿化项目(草原)”(项目编号:GNJY-ZC-2025-205)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项目名称:卓尼县2024年中央财政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其他国土绿化项目(草原) 项目编号:GNJY-ZC-2025-205 项目预算:800万元 投诉人:甘肃猛犸农业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嘉峪关市嘉东工业园区新城大道东1083号 被投诉人1:卓尼县林业和草原局 地址: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卓尼县农牧大厦6楼 被投诉人2:甘南宏阳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合作市福泽嘉园D栋二单元701室 我机关依法对2025年8月12日收到的甘肃猛犸农业有限公司对“卓尼县2024年中央财政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其他国土绿化项目(草原)”采购文件的投诉予以受理。 一、核查情况 投诉事项1:招标文件“评标办法”中“企业业绩”评分项,排斥无近期业绩但具备实际生产能力的中小企业,属于以时间节点代替能力评估的歧视性条件,排斥近几年未参加同类政府采购项目投标或近几年参加政府采购项目投标但未中标的企业,其中不乏依赖长期技术积累、具备成熟工艺流程和质量控制体系的专业潜在投标企业。 经核查,招标文件“评标办法”中“企业业绩”评分项非资格条件、实质性要求,系采购人为实现采购目的、考察供应商履约能力而设置,且该项目对小微企业报价给予12%价格扣除优惠政策,不存在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情形。故投诉事项1不成立。 投诉事项2:招标文件“评标办法”中“技术能力”、“管理人员”评分项所涉人员职称证书,仅能反映个人在某专业领域的技术能力和水平认定,与所采货物及服务的质量等无直接关联,与项目实际需求不相适应,不能有效衡量投标供应商对该项目的履约能力和服务质量,影响采购活动的公平性和科学性。 经核查,该项目采购内容主要为中度、重度退化草原修复治理。招标文件“评标办法”中“技术能力”评分项关于投标供应商配备的技术总负责人具有相关专业技术职称的要求,系采购人为评判供应商履约能力而设定,与该项目采购需求相适应,但该评分项规定具有高级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才能得分,排斥具有中级及以下相关专业技术职称的技术总负责人,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情形。“管理人员”评分项关于投标供应商需提供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证书的要求,系采购人为评判供应商履约能力而设定,与该项目采购需求相适应,不存在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情形。故投诉人关于“技术能力”评分项存在影响采购活动公平性情形的投诉理由成立;其余投诉理由不成立。 投诉事项3:招标文件“评标办法”中“实施方案”、“鼠害防控方案”、“管护方案”、“应急方案”、“售后服务方案”、“工期计划”评分项,表述模糊,概念缺乏具体衡量尺度,评标委员会难以依据统一标准进行打分,导致评分过程存在极大主观性和不确定性,属于将不能量化的指标作为评审因素情形,且缺乏可评判的客观依据,属于评审因素未细化和量化情形,导致评审专家自由裁量权过大,评分结果缺乏客观性,不具备评判标准,不符合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中的量化原则。 经核查,招标文件“评标办法”中“鼠害防控方案”评分项所涉“方案较合理、完整、细节较详尽、较能满足本项目要求的得5分;方案基本能满足本项目要求的得3分;内容不够具体得1分”内容,存在不同分值对应的量化指标表述无明显区别、不清晰、未细化和量化情形。“售后服务方案”评分项所涉“售后人员安排、服务响应时间……符合项目实际需求的得5分……人员安排不充足、服务响应时间在12小时以上且基本满足项目实际需求的得3分……脱离项目实际需求的本项不得分”内容,存在未细化和量化情形。但“鼠害防控方案”、“售后服务方案”评分项不存在投诉所涉其余问题。投诉所涉其余评分项系采购人为实现采购目的而设置,已划分不同梯度等级,量化相应区间,设置不同区间分值,评标委员会按照前述评分项内容并运用自身知识、经验和判断进行打分,不存在表述模糊、缺乏具体衡量尺度、评标委员会难以依据统一标准进行打分、评分过程具有极大主观性和不确定性、将不能量化的指标作为评审因素、缺乏可评判的客观依据、评审因素未细化和量化、评审专家自由裁量权过大、评分结果缺乏客观性、不具备评判标准、不符合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中的量化原则情形。故投诉人关于“鼠害防控方案”评分项存在不同分值对应的量化指标表述无明显区别、不清晰、未细化和量化情形、“售后服务方案”评分项存在未细化和量化情形的投诉理由成立;其余投诉理由不成立。 二、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投诉事项2、3部分成立,前述情形可能影响采购结果。故责令采购人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责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招标文件编制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于收到该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我机关报送整改结果,同时应加强对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提升政府采购业务能力,避免再次发生此类问题。 3、驳回其余投诉事项。 三、权利告知 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60天内依法向卓尼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卓尼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卓尼县财政局 2025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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