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时间:2025-12-03 作者:政府采购办 点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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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机关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项目名称:卓尼县洮砚镇拉扎村村集体经济中藏药材加工项目 项目编号:GSAL-2024-ZC002 项目预算:35.085万元 当事人1:卓尼县洮砚镇人民政府 地 址:卓尼县洮砚镇挖日沟村160号 当事人2:甘肃安领项目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甘肃省甘南州合作市通钦街道舟曲路社区当周街521号1栋二单元201室 一、核查情况 我机关在开展2025年度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中,发现在该项目评分项中设置:商务评分3:本地化服务。投标人在项目发生地有固定的实体店面,运输车辆及仓库得6分。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七)项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 我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已向当事人告知我机关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其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二、处理依据和决定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决定如下: 1、对卓尼县洮砚镇人民政府、甘肃安领项目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处于警告的行政处罚。 2、责令卓尼县洮砚镇人民政府、甘肃安领项目咨询管理有限公司限期改正,30日内将整改报告报送我机关。对该项目采购活动中相关人员问题线索,由卓尼县洮砚镇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并予通报,将处理结果报送我机关。 三、权利告知 如对此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60天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卓尼县财政局 2025年12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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