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时间:2025-12-03 作者:政府采购办 点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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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机关对“民政局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项目”(项目编号:RZZB-2019-CG002)监督检查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项目名称:民政局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项目 项目编号:RZZB-2019-CG002 项目预算:120.9万元 当事人1:卓尼县民政局 地 址:卓尼县柳林镇朱扎路55号 当事人2:甘肃瑞泽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红星巷64号昶荣大厦1516室 一、核查情况 我机关在开展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在2019年实施的“民政局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项目”评分项中设置以办公场所面积、人员规模为加分项(商务部分:1.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证载面积200(不含200) ㎡以上得7分,150-100(不含100,含300) ㎡得7分,不足100(含100) ㎡得2分;(自有房屋提供房屋产权证明原件、租赁房屋提供租赁合同原件不提者不得分)。(满分9分) 2.人员要求:具有专业能力和人员配置,公司在职员工不少于8人,有实力承担本项目者得7分;(提供公司近三个月工资表及劳动合同原件)。(满分7分))。存在评分标准未细化量化的情形。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规定。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 二、处理依据和决定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的通知(财法〔2013〕1号)第十条第四款之规定,处理决定如下: 对卓尼县民政局、甘肃瑞泽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责令限期改正,15日内将整改报告报送我局。 三、权利告知 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60天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卓尼县财政局 2025年12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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