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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处理决定书(公安局卓尼县重点区域、街道、乡镇监控技防及指挥中心建设项目) 卓财决〔2025〕4号

时间:2025-12-03   作者:政府采购办 点击数: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机关对“公安局卓尼县重点区域、街道、乡镇监控技防及指挥中心建设项目”(项目编号:GSQXGN-2016-GK68)监督检查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项目名称:公安局卓尼县重点区域、街道、乡镇监控技防及指挥中心建设项目

    项目编号GSQXGN-2016-GK68

    项目预算:679.94万元

    当事人1:卓尼县公安局

    地    址:卓尼县柳林镇叶儿街公安局办公楼

    当事人2:全信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甘南州合作市通钦街谷康家园1单元1101室

一、核查情况

我机关在开展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在2016年实施的“公安局卓尼县重点区域、街道、乡镇监控技防及指挥中心建设项目”评分项中设置以业绩金额和获奖情况为加分项(商务部分:投标商有类似项目业绩,须提供中标通知书和合同复印件,提供300万以上得1分,500万以上得3分,800万以上得5分。近三年,获得过县级以上公安部门等授予的奖状或荣誉证书的得4分)。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规定。

二、处理依据和决定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的通知(财法〔2013〕1号)第十条第四款之规定,处理决定如下:

对卓尼县公安局、全信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责令限期改正,15日内将整改报告报送我局。

三、权利告知

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60天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卓尼县财政局

                                2025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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