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时间:2026-02-27 作者:政府采购办 点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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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财决〔2026〕1号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项目名称:卓尼县人民医院互联网+紧密型医共体总院信息化系统建设项目采购(二次) 项目编号:GNJYSL-ZC-2025-064 项目预算:500万元(一包:340万元;二包:160万元) 投诉人:山西数园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南中环街200号企联大厦东区23层33号 被投诉人1:卓尼县人民医院 地址: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卓尼县滨河西路50号 被投诉人2:甘肃晟钺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合作市当周街道卓尼路社区当周街585号7栋商铺1层105室 我机关依法对2026年1月23日收到的山西数园科技有限公司对“卓尼县人民医院互联网+紧密型医共体总院信息化系统建设项目采购(二次)”采购文件的投诉予以受理。 一、核查情况 投诉事项1:招标文件未写明是否允许代理商投标,影响公平竞争。 经核查,根据招标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材料、投诉人提供的现有材料等,该项目招标文件已明确规定投标供应商须满足的资格要求,并未限制代理商参与采购活动。因此,只要供应商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要求,无论其为生产厂家或代理商,均可参与该项目采购活动,不存在影响公平竞争的情形。故投诉事项1不成立。 投诉事项2:本项目采购内容包含集中采购目录的品目,应委托集中采购代理机构进行采购。 经核查,根据招标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材料、相关专家论证意见、投诉人提供的现有材料等,该项目第二包采购的“品目1 商用一体电脑”、“品目2 商用台式电脑”属于《甘肃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但采购人所在地区未依法独立设置集中采购机构,因此采购人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将该项目委托给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符合《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5〕163号)“未依法独立设置集中采购机构的地区,可以将集中采购项目委托给上级或其他地区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也可以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将集中采购项目择优委托给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5年版)>的通知》“未依法独立设置集中采购机构的地区,可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将集采目录内的项目择优委托给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的规定。故投诉事项2不成立。 投诉事项3:招标文件未提供现有系统接口的信息,供应商无法明确是否能够响应。 经核查,根据招标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材料、相关专家论证意见、投诉人提供的现有材料等,该项目发布更正公告更正了招标文件部分内容,更正前后的招标文件均未明确现有系统接口的信息,存在采购需求不明确、不完整的情形。故投诉事项3成立。 投诉事项4:技术参数要求提供第三方检测报告,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经核查,根据招标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材料、相关专家论证意见、投诉人提供的现有材料等,投诉所涉技术参数要求,并非国家强制要求的检测指标,将参数佐证材料限定为“CMA或CNAS标识的第三方权威机构检测报告”,存在增加供应商不必要投标成本、未给予供应商准备检测报告必要时间的问题,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情形。故投诉事项4成立。 二、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投诉事项3、4成立,前述情形可能影响采购结果,故责令采购人修改招标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驳回其余投诉事项。 三、权利告知 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天内依法向卓尼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合作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卓尼县财政局 2026年2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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